[爆卦] 司法改革改什么?从法庭制度说起

楼主: billy3321 (雨苍)   2015-09-04 18:57:09
最近,因为徐自强得到无罪判决的关系,很多人开始发现台湾的司法仍需
要改革。不过,究竟司法问题在哪里?要怎么改?相信不少人并不是非常
了解。
趁这个机会,小弟尝试用一个非法律系出身的理组人观点,来跟大家谈谈
台湾司法在结构上的问题。因为我自己并非法律专业,所以内容在细节上
可能有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台湾司法问题的大致认识,
还请不同观点,或是更专业的乡民一起讨论、指正。
首先,还是先利益揭露一下,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担任执行秘书,所以
这篇文章的观点偏向民间司改会论述。因为法律其实牵涉到很多细节的作
法,每个国家作法不一定相同,这篇只能提出一个大略的方向,细节可能
仍有出入。
如果有人有不一样的想法,都欢迎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
这篇因为尝试疏理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文章很长,习惯看网页版的朋友
可以点这里: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364234.A.635.html
首先,先来说明一下目前刑事法庭的结构。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court01.jpg
法庭上会分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法官大家都知道,是审理案件,根据自己的认定(司法上称为“心证”),
做出裁判(裁定或判决)的人。
检察官,是负责起诉的人,虽然警察常常负责一开始案件的侦办,有时候
检察官也会第一时间就介入。因为检察官负责案件的侦办,所以检察官在
看待案件的时候,会以有罪推定的方式思考。这个其实很自然,因为检察
官一定会假设你有做,再去思考与调查案件的蛛丝马迹。
辩护律师,则是负责辩护的,也就是想尽办法提出证据说服法官,当事人
无罪,或是罪责不重。
也因为检察官、法官的立场不一样,因此主管机关也不一样。检察官属于
行政院法务部,算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法官则属于司法院,是司法权。
目前在刑事法庭的结构上,一般分成两种主要的作法:法官职权主义,以
及当事人进行主义。
法官职权主义
法官职权主义中,法官有比较多的权力去介入司法,也会看到更多资料。
德国的法庭,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检察官侦查案件、收集到足够证据以后,检察官会把这些证据及起诉书交
给法院,让法院进行审理。
法官职权主义,顾名思义,法官在职权上有“发现真实”的义务,也就是
法官有义务了解真相,才能做出裁判。因为法官有这个义务,所以在法官
职权主义的法庭,法官接到案子以后,拥有权利去决定是否要调查更多证
据,也能决定是否要传唤证人。
在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会通知被告,被告可以委任律师,由律师前往法院
去阅卷,了解检察官起诉是依靠哪些证据。之后,开庭的时候,律师可以
提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与证人,向法官声请进行调查。
法官职权主义有什么特色呢?
首先,由于检察官起诉的时候是把大量文书交给法官,之后由法官接手调
查,所以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活动会被弱化,功能不大,反而撰写起诉文书
的工作成为检察官的主要业务。
再来,检察官把大量证据、起诉文书交给法官后,法官就能先看到这些对
被告不利的证据。但直到第一次开庭,律师提出证据,法官才能看到对被
告有利的证据。这个时间上的差异,就会让法官对被告先产生偏见(司法
上称为“预断”),认为当事人有罪。加上法官有调查证据的义务,如果
心中认为当事人无罪,会很难调查证据;所以调查越多证据的时候,法官
就越容易认为被告有罪。
所以,在法官职权主义的法庭上,常常会看到法官和律师在讨论案情,法
官常常会问辩护律师,对于某某证据有没有看法,辩护律师就会对证据做
出答复。反而检察官楞在旁边,不太有事情作。而主导整个法庭进行的,
也是法官,只要法官认为必要,他可以介入程序去询问。法官介入审判程
序的深浅,存乎法官的一心。
因为法官能接触到检察官一开始收集的证据,之后也会调查证据,所以这
些证据没有经过辩护律师的讨论,就直接被法官看到;对人来说,如果看
到大量有问题的证据,在下判断的时候,就很难把这些证据ㄓ的影响排除
。所以,在法官职权主义的法庭结构下,法官要有能力在心中真正的排除
这些有问题的证据。
法官职权主义强烈依赖法官行使职权去了解真相,无论是介入程序的深浅、
排除有问题的证据等等,都需要法官强烈克制自我的人性,不受偏见影响。
用比喻来说,法官职权主义下,会把法官当成像柯南一样的角色,要无所
不知,才能做出好的决定。
当事人进行主义
相较于职权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重视法庭活动,审判的基础是法庭上呈
现的证词、证据,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为代表。
在当事人进行主义,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时候,只会给予一个简单的起诉状,
简单描述案发事实,以及以什么罪名起诉谁,不会把证据先交给法官。这
被称为“起诉状一本主义”。
在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法庭,律师和检察官一样拥有调查证据的调查权,可
以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接着,在开庭的时候,检察官和律师就在法庭上辩论,讨论哪些证据可以
用,哪些证据不能用。不能用的证据,就绝对不能再法庭上提出,也不能
让法官或陪审团接触到。
在证人方面,律师和检察官可以各自去访谈证人,并在法庭上提出要传唤
证人来法庭作证。
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法庭会严格的检验证据能不能在法庭里呈现,比如说侦
查中的笔录,会被视为警方的“职务报告”,根本不算证据,只有证人在
法庭上说的话才能采为证据。而且无论是证据、证人,都要经过检察官和
律师双方的辩论,并经由法官决定,才能拿到法庭上。
对于证人的问答,当事人进行主义也有严格规定。如果是律师提出的证人,
就是律师的“有利证人”,到法庭上后,律师可以先询问证人(称作“主
诘问”),接着由检察官问(称作“反诘问”),最后再由律师进行“覆
主诘问”,结束对于证人的问答。如果是检察官的有利证人,这个诘问过
程会反过来。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律师和检察官可以问,如果问不好,或
是对证人进行诱导式询问,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由法官裁定。这也是大家
常常在英美剧中看到的法庭桥段。
最后,根据法庭上各个证人、当事人的说法,以及检察官、律师的说法,
法官或陪审团会做出有罪、无罪的裁决,最后再由法官决定刑期。
当事人进行和法官职权,各有优缺点,彼此的优缺点,刚好相反。
相较于法官职权主义,重视法庭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会被弱化成
为类似球场裁判的角色,他就是坐在中间看律师和检察官辩论,“隔岸观
虎斗”;但相较之下,因为法官不容易接触到有问题的证据,也不会提早
接触到检察官的证据,因此法官更容易严守“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官职权会比较有效率、比较省钱,运作得当,司法就会比较有效率。由
于法官自己也可以调查证据,如果检察官有漏掉什么东西,法官可以补位
再调查。
但,无论是法官职权主义,或是当事人进行主义,司法仍然有极限。事实
上,真的究竟发生什么、真相为何,因为连当事人记忆都可能有改变,所
以无论如何,司法只能“趋近”真相,然后做出决定。
如果把司法过程比喻为瞎子摸象,在法官职权主义,法官会跳下来跟大家
一起摸,然后决定大象长什么样子;在当事人进行主义,则是检察官和律
师各自摸过以后到法庭上来辩论,法官来决定谁才是对的。
可是,我们也知道,法官不是神,是人,所以法官也有人性的弱点。比如,
人是有罪推定的,各位可以看看身边办公室的耳语,通通都是有罪推定的
耳语,因为谁谁谁做了什么,所以怀疑对方有问题就算这些话是假的,但
也仍然会在人的心中留下一点疙瘩,让人产生戒心,或心存怀疑。如果还
要去了解发生什么,还会加深有罪推定的印象。
当事人进行主义透过制度来避免人性的弱点。举例来说,严格要求检验证
据,有问题的证据法官看不到;法官也看不到调查时候的笔录,只能在法
庭上听证人陈述,而且证人的陈述也必须经过严格的交互诘问程序;法官
对案情一无所知,检察官必须努力说服法官,当事人是有罪的,也因此,
英美法系更能谨守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官职权主义中,法官有调查证据、发现真实的义务,容易变成有罪推定;
法官会先接触到大量来自检察官的文书,也容易产生预断。所以法官必须
严格的要求自己,才能做到无罪推定。
不过,有许多国家会引入一些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流程,改善法官职权主义
的问题。举例来说,日本是倾向法官职权主义的国家。为了避免法官产生
预断,日本从当事人进行主义引入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禁止检察
官在起诉时就把大量文书移交给法官。
“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是日本给予的名词,但实质上就是当事人进行
主义中,检察官起诉时,只能给予简单的起诉要旨与事实陈述,不能附上
大量的证据,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对当事人产生有罪的偏见。
台湾司法制度的问题
那么台湾司法状况如何呢?
在威权时代,台湾的司法是完全采取法官职权主义的制度。当时,检察官
起诉后,连出庭都不用,由法官(当时叫做“推事”)直接进行审理。法
官也不常开庭,常常看过自白和笔录就判案了。所以在当时,屈打成招的
自白很好用,可以一个咬一个,然后问完以后就直接判有罪,连开庭都不
用,司法运作很有效率。
甚至在研讨会上,我还曾听过有老律师说,当时的军法官,还有人说过“
明天要开庭的案子,我已经写好判决了”。那位老律师当场痛批,“这根
本就是犯罪行为”。
台湾的司法有没有做过努力?其实有。台湾司法逐步引入一些当事人进行
主义的元素,司法院称现在台湾的制度是“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但
事实上其实不脱职权主义的色彩。
比如,目前台湾的司法已经引入了交互诘问制度。但因为最后法官仍要写
判决书,必须厘清自己的疑问,所以法官有时候还是会在交叉诘问结束后
跳下来自己问问题。有些法官习惯不好,可能就会以诱导询问的方式对被
告进行询问,律师也难以提出异议。
小弟也曾听过有律师描述,有法官当庭说,“禁止诱导询问是限制律师和
检察官,不是限制法官的。”但这样法官问出来的是不是真相?这就是问
题了。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57
再来,台湾的司法尚未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更糟糕的是,台湾也没有严
格的定义如何使用证据。证据该怎么提出、由谁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举
证门槛为何,这些证据法则,在台湾法律都没有写的很细致。
刚刚也提到,在法官职权主义,需要法官严格的自我克制,避免侵犯人民
权利。德国和日本的民族性会把专业做到极致,但在不太严谨、相对马虎
的台湾是否如此?这就是很大的问题。
在审级制度上,台湾最高法院的三审是事实审、事实审、法律审。事实审,
顾名思义,主要重点会放在犯罪事实的厘清、认定上,重点会放在检辩双
方的举证和言词辩论;而法律审,则会把重点放在二审法院的法律见解有
没有问题。这个法律见解包含案件所援用法条是否有错,或是案件审判程
序是否错误。不过,事实与法律间,有时候并非如此泾渭分明。举例来说,
刑求的笔录是否是证据?这一方面牵涉到事实认定(是否有刑求),以及
是否符合法律适用。
一方面台湾司法大量采用笔录自白,又对刑求的认定极为严苛,比如不采
用刑求的警询笔录,却使用交叉进行的检察官讯问笔录。许多案件采用有
刑求可能的笔录作为证据,所以,过往的台湾司法常常屈打成招,造成不
少冤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03
大家应该还记得,之前我曾在文章中提到关于法医的问题。案件的鉴定,
在台湾也是很大的问题。
目前,台湾刑事案件的尸体解剖,常常是由检察官找来的法医进行。检察
官常常找“法医研究所”或熟悉的法医进行验尸,检验完毕以后,检察官
签字,家属同意,尸体就可以火化;而这份唯一的检验报告,就成为唯一
权威的验尸报告,难以撼动、推翻。就算法院要求重新检验,也只能请法
医看着当时的照片做出判断。
在枪械鉴定方面,台湾目前只有刑事警察局能进行鉴定。如果律师对检察
官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还是得送到刑事警察局鉴定,
当然就不太可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
法医研究所隶属于法务部,刑事警察局属于警方,与检察官关系良好。这
些种种的权力关系,让台湾部分的证据解读容易受检察官的观点影响。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248
法官、检察官两者在角色、功能与伦理份际上,确实不同,彼此间甚至还
是监督制衡的关系。但是在台湾,法官、检察官都是公务人员的一种。他
们考上后,会一起到“司法官训练所”进行司法训练,在这个过程中,法
官和检察官是一起受训的。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常常会产生同袍情谊。因
为有一个共同训练的过程,因此期别就成为辨别资历深浅的重要指标,出
现如同军队中的学长学弟制。除了共同受训外,台湾的法院和检察署常常
是同一栋大楼,也让他们的交流与感情变得更紧密,监督制衡的功能遭到
弱化。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1
在检察官的制度上,台湾是检察一体制度,侦查、起诉、出庭的检察官不
一样。所以在法庭上看到的检察官,常常不是办案的检察官,当法官问他
问题的时候,他可能不清楚状况,所以常常回答“如起诉状所载”,打发
过去。德国虽然也采取检察一体制度,但因为检察官自我要求很高,比较
没有发生像台湾这样,出庭检察官不太清楚案情的情形。
一般来说,公司会对绩效、考绩较差的人的工作状况进行评量,了解是否
需要辅导,或是要求离职。但台湾的司法官并没有这样的制度,只有不满
的当事人可以在案件终结后,对法官或检察官进行申诉,而且门槛很高。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法官判案品质一直有问题,或是检察官一直草率办案,
司法单位并不会主动根据绩效指标下去评鉴司法官的工作品质;必须等到
当事人进行申诉,才会处理。评鉴制度的缺失,让素质低劣的司法官员难
以遭到淘汰。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21
更重要的是,国民党曾经推行过“党化司法”的政策,也曾有大量国民党
特务进入到检察官、法官的司法体系。在台湾民主化后,司法没有进行过
转型正义,要求司法官再训练;却在这个状况下推动司法独立,让资深的
司法官掌握新进法官、检察官的升迁,升迁也不是看法官的判决是否符合
人权,或是检察官是否滥诉;而是看关系、看期别、看资历(就跟军中类
似),结果司法等于被极端保守的公务人员把持。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42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39
威权时代的法律,也会留下问题。在戒严时期通过的“特种刑事案件诉讼
条例”,曾因此做出了一个35年特抗字第21号的判例,缩限了再审的条件。
这个来自威权时代、已废弃的特种刑事法的判例不只严格限缩特种刑事案
件再审的条件,也同时限制了刑事诉讼法的再审条件,导致许多刑事案件
难以提起再审。直到2015年2月,尤美女等委员推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修
法,才因为修正的法条,废除了这个判例。但从这边就可以看到,因为没
有转型正义,台湾的司法因此受到不少限制。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3559
从以上的状况,就可以了解,台湾的司法因为结构上的问题,一方面,台
湾鉴定制度不完善,二方面法官和检察官关系良好,三方面法庭结构问题,
让法官容易成为有罪推定;四方面,评鉴制度缺失,难以淘汰素质低劣的
司法官员;最后,没有经过转型正义,法官、检察官的升迁把持在保守公
务人员手中。这些因素,造就了台湾司法制度的种种问题。
司法如何改革?
要怎么改善台湾的司法问题?有几个方向可以来改善台湾司法的问题。
首先最重要的,是要推动转型正义,让以往威权时代的法官、检察官能被
撤换、惩处,经过一定的人权训练,或是再教育后,才能继续担任司法官
的职务。
对法官、检察官的评鉴、检核制度也要强化,应该要针对绩效普遍较差的
法官、检察官直接进行检核,而非直到有人来申诉才受理。
再来,推动陪审制的立法,可以修正很多结构性的问题。目前司法院对结
构的改善方案,是提出“观审制”;但观审制中,人民只是换个位置旁听,
就算有意见,只要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解释就可以,等于只能看,不能判。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19
目前民间司改会等团体正在推动陪审制的立法,希望可以借由引入人民的
力量,让司法能“说人话”,让更多人了解司法、信任司法,也减轻法官
的负担。
陪审制的立法一定会有许多配套立法。因为是组成陪审团来审判,因此一
定是进入法庭才接触证据;再来,法庭必须集中审理,避免案件的拖延。
最后,因为要避免陪审员接触到不该接触的证据,所以证据相关法律也必
须完成立法,严格不当证据不得出现在法庭上。这些配套的修法,除了从
制度上协助陪审员排除人性的弱点以外,也能协助法官做出更好的裁判,
这些制度可以解决台湾司法目前诸多的结构问题。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17
短期内,我们能做什么?我想,了解司法,才能监督司法,了解的最好方
式,就是抽空到法庭进行旁听。小弟会推荐大家参加318、324的相关开庭,
了解法官对于社会运动的想法,这是法官对人权概念的重要指标;也可以
阅读书籍、影片,了解司法。如日本漫画“女法官”,就是一个了解法官
如何判案的好漫画。
如果要看电影的话,小弟推荐大家可以看看小劳勃道尼的“大法官”,这
部戏很棒的地方,是因为他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传统司法电影
的“全知”观点;这种证据一点一点揭露的过程,就是真实司法进行的过
程。如果想更了解陪审制度,可以找“十二怒汉”来看。
最后,如果各位真的很希望司法改革,民间司改会是一个完全依靠民间捐
款运作的NGO,欢迎各位加入小额定期捐款的行列,支持司改会,司法改
革的动力需要来自民间众人的力量。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1
感谢大家看到这里,如果有问题,也欢迎大家提出!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4-09-04 18:57:00
能把马英九判罪就算改革完毕了<<<喝阿
作者: gameguy (gameguy号:)   2015-09-04 18:58:00
不是陪审团制,其他只能狗屁,困
作者: SuperUp (( ̄▽ ̄#)﹏﹏)   2015-09-04 18:59:00
从宋朝法官的出现 对司法已完全的绝望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9-04 19:04:00
法官职权的问题是法官会怠惰 这很看人性
作者: fish612 (诚恳老实不嘴砲)   2015-09-04 19:05:00
不认为改成陪审制或观审制会比较好 美国也不是每个案子
作者: ymib (网络小白)   2015-09-04 19:06:00
要推陪审团要从修宪开始,不是立法,请多读点书
作者: fish612 (诚恳老实不嘴砲)   2015-09-04 19:06:00
都有陪审团 绝大部分都认罪协商掉了 更何况陪审更费时间
作者: skyolive (心想事成)   2015-09-04 19:07:00
只讲自己想讲的,八卦版真是个好地方
作者: wutumi (A胜)   2015-09-04 19:07:00
只能推了
作者: skyolive (心想事成)   2015-09-04 19:08:00
美国辛普森案被批的时侯怎不出来讲讲话
作者: jungle01   2015-09-04 19:12:00
你只是推陪审制可是完全没对陪审制的优缺着墨亦无对于目有陪审的国家对于陪审产生的问题描述,整篇文章只能算是传教。为何法官不适用诱导讯问,你根本只是人云亦云对交互诘问的程序完全不懂而且两造当事人讯问证人也不是完全不能诱导讯问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9-04 19:16:00
陪审团看ptt的状况的话冤案应该会更多吧 XD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19:00
先把案件筛选机制做好 不要所有案件都挤到法庭上去不然案件品质根本上不去 法官那个案件量根本太多
作者: jungle01   2015-09-04 19:22:00
起诉状一本和卷证并送各有其优缺完全是以立法者在整个诉讼法体系结构的取舍,取此一部必舍弃另一部反之亦然,天下万物没那么好都只有优点无缺点,台湾很多自以为改革团体觉得自己发表的想法可以只有优点或是缺点极少,在理论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41:00
法官的考绩就掌握在到上面有没有被驳回 除非罪的有无不用法官来写 不然很多东西是理想而已
作者: LinDan (林丹)   2015-09-04 19:44:00
你根本误解职权主义的意义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44:00
你一个月没拖就30几件案子要结掉 没效率根本不行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04 19:46:00
支持司法改革 但反对陪审团制
作者: LinDan (林丹)   2015-09-04 19:47:00
只是目前美派刑诉比较潮 一堆人就以为美派好棒棒我不认为台湾人可以接受 90%的刑案在检察官那边河蟹了事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04 19:48:00
陪审制不是基于法律专业设立 而是神权思想的延续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9-04 19:49:00
"严格""配套""限制" 美国都挡不了失控的陪审团产生costdown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04 19:49:00
有没有想过为什么陪审团是12人 因为耶稣有12门徒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49:00
所以前面就讲了 陪审团需要大量筛选配套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04 19:50:00
只想用随机12位平民来匡正司法 是走错路!!!陪审团的母源就是平民 怎么筛选都是平民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52:00
可能不是增加一点而已 你想想判决书弄出来要多久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04 19:52:00
全民公审有的缺点 陪审团一定也都会有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19:54:00
所以认罪协商或是调解制度先完备是基本 不过台湾人很爱什么事都法庭上见 前面就摆明不跟你玩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9-04 20:01:00
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到时就真的是靠杯有钱人才能玩司法了
作者: emiyakonoha   2015-09-04 20:04:00
我认为司改会应该去跟法官多交流 不是把他们当对手打很多事情不是理论上的想当然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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