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nkcat (林克猫)
2015-09-04 16:23:55法官认为,小燕传输内容即使有露骨字眼,并不代表她想和廖男发生关系,廖男仅为满足
自身欲望,对小燕性侵,造成其身心伤害、甚至影响婚姻,一、二审均判有罪。仍可上
诉
台湾人一直强调两性平等
但是遇到事情男生却一直被当成加害者的一方
根本狗屁是两性平等啊
就算验出男大生的DNA那又怎样
能证明的只有"两方有发生亲密关系"
性侵从何而来??
再说了
LINE的通讯纪录明明白白的写得清清楚楚
这个女的传了这么多露骨字眼的东西
影响婚姻的问题根本出在女生自己身上
结果现在全部都是男生的错??
"满足自身欲望"更蠢
难道女生不是满足自身欲望吗?
台湾法律到底在冲沙小
干
作者:
jma306 (甲贺稻修伯)
2015-09-04 16:24:00地方的妈妈
作者:
IHD (终于要等到时空变异了吗?)
2015-09-04 16:30:00这就是王子($)打压骑士团(没$)啊 法官算哪边 自己分吧
作者: LNGOGO 2015-09-04 16:31:00
性侵从何而来?女方不是主张违反意愿了 不就性侵了= =
就请大家明年立委选举时选出优质懂法律的立委吧~~法律是立委诸公制定的,法官只是按照法律判决而已
作者:
koko147 (心情电梯)
2015-09-04 16:33:00人家是女生ㄟ 人家是女生ㄟ 人家是女生ㄟ 懂?
我想知道证物里有没有行房纪录器? 否则法官是主观认定不是合意性交? 法官可以说有暧昧文字不代表愿意性交,那男子说有性交但不是强迫,为何就不被采信?自由心证的八卦?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5-09-04 16:37:00只有男生有欲望啊
还是说法官认为只要是性交一律等于强迫性交?教育部的国语辞典是不是一该要新增一个词汇:性交的同义词:性侵
原po先别急 不考虑一下被害人是为了得到被告的自白才讲的那么露骨的可能性吗?
e大,这部份就是要修法呀~~法官也是照法条来办,法条
作者:
bo9527 (鸽子咕咕刑警)
2015-09-04 16:48:00没办法 社会就歧视男性
不明确也不能都怪法官,虽然在法官审理上是会遵循某些原则。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5-09-04 16:48:00为什么不是男方被性侵?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5-09-04 16:49:00楼上胡扯 法律没这样写
作者:
sungtau (松涛)
2015-09-04 17:01:00感觉的是是男生的错男方一开就骗法官说只有看看电视,法官后来不信他的说法很合理丫,不觉得这个法官有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