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翻盘!消防小队长因公殉职 消防署定调

楼主: NewIdentity (New Life)   2015-09-02 06:00:53
※ 引述《ptncku (鲁蛇小弟)》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大翻盘!消防小队长因公殉职 消防署定调
: 3.完整新闻内文:
: 消防署翻盘!屏东满州消防分队陈信宏小队长,苏迪勒台风袭台期间值勤不幸遭酒驾撞死
: ,本被屏东县政府提报因公殉职但遭消防署驳回,未料今消防署大改说法,表示将全力协
: 助屏东县政府消防局及其遗眷办理入祀忠烈祠及从优抚卹等相关事宜。
: 消防署表示,屏东县府在9月1日记者会表示,发生事故路段红绿灯号志少,易造成用路人
: 高速行驶,苏迪勒台风期间天候不佳,深夜视线不明,执行移除倒塌路树危险性高,陈小
: 队长忧心民众行车安全执行抢救任务,不幸牺牲的英勇救灾行为,已符合公务人员抚卹法
: 所称“冒险犯难”精神。
: 消防署为争取办理时效并宽慰家属,已与屏东县府达成共识,由县府依抚卹法相关规定,
: 函报权责机关审定,内政部消防署将与屏东县府共同争取陈信宏小队长从优抚卹。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1182
: 5.备注:
: 消防署的官员本来要婊自己人
: 被骂一骂就知道要改口啦?!~~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6条第1项第1款规定:
“警察人员之抚卹,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抚卹法之规定:
一、在执行勤务中殉职者,
其抚卹金基数内涵依其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
并比照战地殉职人员加发抚卹金。”
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一第一项及第三项所称殉职者,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执行抢救灾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执行前条各款所定勤务之一,遭遇危难事故,奋不顾身,以致死亡。”
这件案子应该是用细则第17条第2款的
“执行前条各款所定勤务之一,遭遇危难事故,奋不顾身,以致死亡。”
报请消防署核定殉职
但要符合第17条第2款最普遍的例子就是火场殉职(如:桃消的数位弟兄Orz)
→灾难现场存有死亡高度可能性;
必须奋不顾身,于灾难现场执行抢救任务而殉职
依上开定义,被酒驾撞死并不会被认定为冒险犯难
(酒驾不属“灾难现场所存在的死亡高度可能性”)
所以这件案子如果认真要报的话,
应该要报细则第17条第1款的
“执行抢救灾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从消防署的声明稿看来,并没有“翻盘”这回事
那是记者自己乱写的
声明稿内,
消防署并没有重新认定陈小队长符合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的殉职
屏东县政府报上去的案子仍然是被打枪
只是认为符合公务人员抚卹法的冒险犯难,
重点是他们不是抚卹法的主管机关,无权解释。
这篇声明稿只是转移焦点,写好看的而已。
一搭一唱,演出戏大家就高兴回家
可怜的铨叙部又要当黑脸惹
作者: www6412 (Of-course)   2015-09-02 06:04:00
大家可以回家了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5-09-02 06:29:00
为什么消防人员 用 警察人员 的规定?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5-09-02 08:28:00
以前就警消一体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