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检举农地盖工厂后,该工厂仍持续营业
我又再一次检举,后来回函称该工厂已完成临时工厂登记,依法于该临时工厂登记失效前
不适用区域计画法的处罚(就是就地合法啦)
我上网查法条说:
经补办临时登记之工厂,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
,取得土地及建筑物合法使用之证明文件
所以只要在期限内取得证明就是真正的就地合法啦!
我看了一下这个工厂管理辅导法是在103年1月才修正通过这种很扯的办法
妈的。没去检举不知道台湾已经被乱搞成这样了
检附证明
http://i.imgur.com/elTKVmx.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