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看越疑惑 麻烦大家帮资质驽钝的小鲁我解惑一下...
: → jeff0811: 身分证要拿,但包包或车厢能不能查就不一定 08/31 01:06
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六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第七条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
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
勤务处所查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
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
律师。
想知道 这件事情是符合第六条的哪一个情况 导致第七条的第三点可以成立呢?!
: 推 aulaulrul4: 没太过分最好照做,不然可以开你单开到你受不了.... 08/31 01:07
抱歉我这边想问一下 那篇新闻看到最后面 当事者并没有被开单或是拘留等处分
也就是我合理怀疑当事者没有违法
请问能开什么单呢...?
: → libraghost: 违不违法不知道 觉得条子挺笨消极混日子就好干嘛临检 08/31 01:21
这边基本上 没有人说不支持警察盘查 而是不支持警察违法盘查不是吗?
为什么要这么激动的要嘛全部的权力都给警察 不然全部都不要这样呢?!
难道没办法取一个中间点吗?!
: → ts01696000: 我记得牵机车过斑马线是非法的,看警察要不要抓而已 08/31 01:22
我记得 只要下车 就算是行人吧? 还是我记错了?!
如果是我记错还麻烦帮我指证一下 顺便给小鲁我法源依据或是相关事件 感激不尽!
: 推 cocokeke1556: 脱帽在他面前牵车,他可可以合理怀疑你无照驾驶, 08/31 01:23
: → cocokeke1556: 警察没有错 08/31 01:23
请问一下 也就是不合逻辑的合理怀疑 就可以符合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的条件囉?!
因为如果说在警察面前牵车=没有驾照
抱歉 我逻辑可能很差吧 我直觉想到的就是该员不想绕远路 所以牵到对面再骑会比较近
没有驾照这点 新闻里面也没有提到 也就是说就算这点再合理 警察没提出这个怀疑 第六条就不成立不是吗?
: 推 glofiish: 限缩警察一般盘查的活动 对谁有利? 对警察和歹徒都有利 08/31 01:27
这并没有限缩法律上给警察的公权力吧?!
因为法律就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要先成立 才能执行第七条所赋予的公权力不是吗?
可是今天这个事件 小鲁我不解到底是符合了第六条的哪一点呀...
: → Fadeway: 应该消极点 被吸毒发神经还是酒驾波击到的就自求多福 08/31 01:27
: → glofiish: 对谁不利?? 08/31 01:27
我还是重说一次我想说的好了
今天这个情况很明显就是警察看这个人不爽 硬是要在不符合第六条的条件的情况下 行使第七条赋予的权力
我觉得身为一个执法人员 不是更该遵守法律吗?
而楼上两位乡民提到的 我并没有说要收回警察盘查的这项公权力
而是希望警察握有这项权力时 应该更慎重地使用
而不是逾越了权力被人抨击后 才在说不然摆烂都不要做好了
我们社会需要的是警察帮一般民众打击犯罪 我应该没说错吧?!
怎么会变成要求警察遵守法律规范使用公权力时 就嚷嚷着干脆消极以待?!
: → mpyhacct0443: 没做什么给警察看一下会怎样? 08/31 01:30
只要没符合第六条 配合警察盘查这件事 应该就不算义务 而是权力了吧?!
既然是权力 拒绝或是配合都是可以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