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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m (夜猫)
2015-08-28 17:00:03有没有赶在下台前给中国送礼的八卦?
两岸签租税协议 经民连:台税损恐达百亿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10605 2015-08-28
形同台湾向中国让出课税权
〔记者张筱笛、邱柏胜/台北报导〕两岸周二签署租税协议,据官方估算,台商年省约卅
九亿元税金。不过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昨指出,财政部未针对驻中劳工的双薪劳务
型态与中国做出特别约定,租税协议一旦生效,做为雇主所在地的台湾,须向劳务提供地
的中国让出课税权,初步估计,税损恐高达百亿元。
财政部驳︰可保障台干免遭双重课税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副司长李雅晶对此表示,两岸租税协议中,针对台干等双重居住者已明
定判定标准,以台干而言,其永久居所在台湾,且赴中工作主要是为台湾母公司获取利益
,因此中方仅能就该台干在中国的所得课税;且两岸租税协议签订后,中方不得随意向台
湾国税局查调该台干的在台所得,反而可保障台干免遭双重课税,不会如上述有百亿元税
损。
赖中强昨指出,台籍干部派驻中国可能由台湾母公司支薪,或兼领台湾及中国关系企业两
份薪水,多数人将台湾领的薪水在台湾报税,中国领的薪水在中国报税。然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
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必须向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
赖中强指出,据“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第二条第四项,“一方居
住者以独立身份或以受雇形式在另一方从事个人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课税”
,意味着“劳务提供地”享有课税权,只有当“该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十二个月期间,在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居留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并符合其他条件,劳务
提供地才丧失课税权。
赖中强认为,只要租税协议生效,这件事情发展到最后,将是做为雇主所在地的台湾,须
向劳务提供地的中国让出课税权,进而产生税损。以目前驻中的台干约八十万人,假设半
数居住在中国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每人原本在台缴纳所得税二.五万元,估计台湾每年将
流失税收一百亿。
赖中强批评,财政部态度轻忽,未针对驻中劳工的双薪劳务型态与中国做出特别约定,导
致我国政府巨额薪资所得税流失,财政部难辞其咎。
赖并认为,此次陆委会授权海基会签署租税协议,其实就是依循还于立法院待审的行政院
版“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的规定,结果却发生税损失误,恰证明行政院版监督条例为
错误示范,建议回归民间版“两岸协定缔结条例”,并由下一任新国会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