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赖律师脸书上找到关于这协议的发言
国税局贸然把资料交给中国政府,将使台湾劳工陷入险境
在台湾,单纯不作为漏报所得,不构成犯罪,顶多是补税罚款;
但在中国,刑法第二○一条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单纯漏报就可构成犯罪,
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逃漏税”向来就是中国政府打击异议人士,
逼迫台商就范的有力武器。
虽然马政府保证签订租税协议“不溯及既往、不是具体个案不提供资料、
不做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做税务以外的用途”,
但是,中国这样的国家谁说得准呢?
更令人担心的,中国不承认“搜索票”制度,该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
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将来,中国税捐机关可以大玩两面手法,左手透过租税协议向台湾政府取得
国人所得资料,右手透过公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三五条要求企业、律师、
会计师、个人要求交出同一份资料,向法院起诉逃漏税。
我们要求立法院审查租税协议时,必须就劳务所得重新作考虑,
至少要建立权利救济管道:台湾政府决定将国人课税资料交给中国政府前,
必须作成处分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有正当理由恐遭政治迫害或追诉刑责,
可提起诉愿行政诉讼,处分确定后,方可交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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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说赖律师的顾虑全部都是错的
但是,我是认为他的说法其实是建立很多被迫害的假设上
这样会让整件事情失去讨论的价值
其实真正重要的应该是他最后一段所提到的实际运作机制和审核机制的建立
但是他不能就这样先用一个假设性的说法...说得好像全部80万台干
马上就要面临被调查的状况...这个有点夸张吧
举个去年实际的例子
宝成去年就是因为规避了原本该替员工投保的社保基金才会被围厂的
虽然,一开始的时候这是当地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的
但是,企业主如果自己不去注意...出事情当然人家政府也不会认帐
之前我的前公司在华东都有按照游戏规则来运作
反而是,我后来在华南遇到很多早期去投资的台商这一部份就有很多争议了
也难怪动不动就会因为税出问题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