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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君看过来! 阿帕契10大Q&A底加
震惊社会的阿帕契案全获不起诉,等于地检署认证军官劳乃成携200万阿帕契头盔开万圣
节变装趴无罪,李蒨蓉登阿帕契拍照PO脸书无罪。桃检整理了10个Q&A说明不起诉原委。
以下为10个Q&A全文(突发中心/桃园报导)
相关问题Q&A
Q1:阿帕契(AH-64E)直升机之整合式头盔是否为军用武器?军用物品?
A:是军用物品,非军用武器。理由如下:
本署勘验AH—64E整合式头盔,其本体后方有传感器,并锁上螺丝,不得任意拆卸,属保
修范围,整合头盔的作用除保护飞行官头部外,须接上阿帕契战斗直升机的CABLE,才能
感应飞行员头部角度;头盔前方亦无目标辨识器,须以头盔右侧卡榫接上IHADSS后,并开
启电源后,方能头盔前方侧镜面显示飞行资讯。
依陆军航空特战指挥部103年飞行人员个人装备保养暨使用管理规定,阿帕契(AH-64E)直
升机整合式头盔是飞行头盔,属于陆军航空特战指挥部飞行人员之个人装备,为军用物品
,而非军用武器。
Q2:劳乃成擅自携带整合式头盔参加万圣节派对,有无构成陆海空军
刑法第64条第3项之窃取或侵占军用物品罪嫌?
A:没有。理由如下:
劳乃成自103年10月间起,便负责自行保管整合式头盔,故劳乃成于103年10月29日至103
年11月2日将头盔携离营区,难认有何建立新的占有管理支配之事实,亦与窃取军用物品
之构成要件有违。
劳乃成于103年11月2日返回陆军航空第601旅营区后,又于103年11月5日、6日、7日,执
行阿帕契(AH-64E)直升机的飞行任务,劳乃成持有头盔返家后,即按时返营,并陆续执
行飞行任务,未有任何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自难以侵占军用物品罪嫌相绳。
Q3:司法机关侦办违反要塞堡垒地带法及陆海空军刑法关于泄漏军事机密或国防秘密等案
件,得否迳依职权认定是否为要塞堡垒地带、军事机密或国防秘密?
A:司法机关不得迳依职权认定,依法须函询权责机关之国防部认定。依据如下:
1.按适用要塞堡垒地带法之要塞、堡垒,由国防部以命令定之,要塞堡垒地带法第18条定
有明文。
2.次按关于中华民国军事上及国防部主管之国防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电磁纪录
或物品之种类、范围及等级,由国防部以命令定之,陆海空军刑法第78条亦定有明文。
3.因此,被告劳乃成等15人进入攻二队、拍摄阿帕契直升机及飞行头盔相片而上传社群网
站脸书之行为,是否涉犯要塞堡垒地带法之非法入出及摄影要塞处所、陆海空军刑法之泄
漏军事机密、泄漏国防秘密等罪嫌,须视案发当时国防部有无发布要塞、堡垒、军事机密
、国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规范认定,本署无从迳依职权认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判决更指出:行政机关依据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补空白
刑法补充规范之法规命令,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该法规命令之本身,在补充法律构成要
件之事实内容,使臻明确化,于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及不逸出法规范目的之范围内,究
非不可供作司法审判官于认定个案事实行为时之法律构成要件及处罚价值之取舍判断参考
。
Q4:陆军航空第601旅龙城营区是否属于要塞堡垒地带?
A:不是。理由如下:
国防部未曾依要塞堡垒地带法第3条第2项及第18条规定,将龙城营区(陆军航空第601旅
驻地)公告为要塞堡垒。(依据国防部104年5月8日国法人权字第1040001087号函文)
Q5:阿帕契(AH-64E)直升机之仪表板是否为军事机密或国防机密?
A:均不是。理由如下:
国防部就阿帕契(AH—64E)直升机机体、座舱、仪表板、飞行头盔及各组件,均未核定
为军事机密或国防秘密。(依据国防部104年5月8日国法人权字第1040001087号函文)
Q6:购置阿帕契直升机有无与美国签订保密协定,以限制展示或公开直升机?
A:没有。理由如下:
国防部与美方签署之阿帕契直升机军购发价书,未签订限制展示或公开直升机性能、内部
座舱、头盔及其他与该直升机相关资料之保密协定(依据国防部104年5月8日国法人权字
第1040001087号函文)。
Q7:检视扣案劳乃成等15人之手机、电脑、相机等物,有何发现?
A:1.邱雅靖相机记忆卡【TEAM32GB】、平山直人手机【IPHONE】、石新仪手机【IPHONE
】、郭大为IPAD平板电脑、郭大为笔笔记型电脑【MACBOOK AIR】、3郭大为行车纪录器SD
卡、郭大为手机【IPHONE】、蔡佩宜手机【IPHONE】、王君怡手机【IPHONE】、邱泰翰手
机【IPHONE】及徐纮驻(朱凯葳司机)手机【INFOCUS】经勘验后,并未发现与本件相关
照片及文件档案。
2.劳乃成手机【管制编号B061541】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5张。
3.邱雅靖个人电脑(TOSHIBA)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107张及行程表。
4.邱雅靖手机【SAMSUNG】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32张。
5.邱雅琦手机【IPHONE】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21张及录影短片2段。
6.李蒨蓉手机【IPHONE】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79张。
7.李德立手机【HTC】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38张及录影短片1段。
8.李倩蓉笔记型电脑【Macbook Air】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47张。
9.朱恺葳手机【IPHONE】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49张。
10.张婉愉手机【IPHONE】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16张。
11.郭大为手机【IPHONE】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98张及录影短片4段。
12.王君怡CF记忆卡【16GB及8GB】发现与本件相关照片154张。
Q8:检视扣案劳乃成等15人前开手机、电脑、相机等物之相片,有涉
及军事机密、国防机密?
A:没有。理由如下:
本署送请国防部依权责认定后,国防部104年7月1日国法人权字1040001528号函覆于下:
依国防部102年12月26日国通资安字第1020004143号令颁“国军营内智慧型手机管理试行
要点”附件4-“国军内营内智慧型手机禁制区综整表”,有关“厂库”部分,仅作计室规
范“飞弹系统作业区/厂库(飞弹部队)”,601旅直升机之“棚厂”、跑(滑)道并未限
制。
又依“国防部外泄机密资讯审议委员会设置及鉴定要点”鉴定基准实施鉴定,完成鉴定前
开相片结论,分项说明如次:
(1)是否有明确保密标示:
依机密资讯成就条件,其形式要件,必须依法明确标示机密要件,经审案内与本案相关照
片所摄棚厂、装备、营舍、跑(滑)道(非禁止拍摄区域)及维保作业程序等,均未标示
机密要件。
(2)是否已核定或报请核定:
无权责长官核定为机密之纪录或相关佐证资料。
(3)是否属法定机密范围:
案内与本案相关照片内容,经审不符国家机密保护法第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5、6、7条
,以及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第5至19条等,所规范应秘密之范围。
(4)外泄后可能造成之损害:
案内与本案相关照片内容,不符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
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规范范畴,其外泄后不致使国家、军事作战及国防安全或利益遭受
损害,判属一般资讯。
(5)是否属未曾公开资讯:
案内棚厂机型之内(外)部、看板所列装备、性能、诸元等,可于互联网“维基百科”
网站蒐寻获得,应属公开资讯。
4.案内照片所摄棚厂、装备、营舍、跑(滑)道及维保作业程序等,均未标示机密要件,
无核定为机密之纪录或相关佐证资料,亦不属机密资讯之范畴。另依美方查复及互联网
公开审认结果,鉴定非属机密资讯。
Q9:劳乃成于104年3月29日带领李蒨蓉等人进入龙城营区,有无欺
瞒卫哨?
A:没有,理由如下:
劳乃成是经由总值星官陶国祯同意后,使卫舍长王俊杰及哨长古
庭安放任劳乃成等人进入陆军航空第601旅之警戒区,其等并未详实查验,劳乃成并无欺
瞒卫哨之行为。
Q10:勘验陆军航空第601旅攻二队监视录影档案,有无遭人为删除或变造?
A:没有。虽该电脑主机于104年3月7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录影程
式停止录影,致无从生成104年3月7日上午11时42分起至104年3月30日上午10时20分止之
录影档案。惟查:
1.该电脑主机不能连接互联网,仅能连结军用网络,而操作该部主机时,必须在USB插
槽插入SmartKeyDongle(硬件保护锁),其键盘、鼠标才能动作,如未插入SmartKey,即
无法操作鼠标及键盘。
2.该电脑自104年3月7日上午11时42分至104年3月30日上午10时20分止,并无进行录影。
3.依该电脑高级日志档案所示,录影程式自104年3月7日起即无任何纪录,至104年3月30
日上午10时21分许,始出现“启动系统”之纪录,表示该段期间并无录影,且于104年3月
30日“启动系统”纪录前,并无“结束系统”之纪录,研判自104年3月7日起即有非正常
关闭录影程式之情形。
4.该电脑主机自104年3月7日上午11时19分许,连续出现“纪录失败”纪录,即电脑主机
自该时点起,已发生无法将档案正常写入硬盘之状态。
5.陆军航空第601旅攻二队勤务组办公室之编号102030200000001号电脑于104年3月7日上
午10时至当日中午12时间,均正常运作,均未发生异常关机情形,则可排除电源异常情形
。
6.本署再将扣案电脑主机送至法务部调查局资安鉴识实验室鉴定发现:(1)电脑主机硬
碟经以Forensic Dossier等专业鉴识软件鉴定,该硬盘并无坏轨发生,另依安全事件纪录
档及系统事件纪录档内容,可确认Windows 7作业系统于104年3月7日中午12时至104年3月
30日期间,并无停止运作。(2)经检视比对安全事件纪录档、系统事件纪录档、应用程
式纪录档及现存全部监视影像档资料,均未发现该监视系统中存有104年3月7日中午12时
至3月30日上午10时之影像档资料,另用鉴识软件之关键字检索功能,并以现存之影像档
命名规则搜寻硬盘磁区,均未发现于上述期间之影像档案存在,而该电脑系统于104年3月
30日上午10时20分正常启动后,随即于同日上午10时21分即有监视录影影像档产生(法务
部调查局104年5月5日调资五字第10414000520号函)。
7.本署检察官勘验陆军航空第601旅攻二队电力配置及依法务部调查局资安鉴识实验室上
开鉴定结果,排除系电力及磁盘坏轨等因素造成,而依高级日志档内容,该电脑主机于
104年3月7日上午11时19分,即已出现“纪录失败”等磁盘写入之异常状况。据此判断,
应是电脑作业系统因不明原因当机致未录影。
http://goo.gl/lDSK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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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Endder碰友~
恭喜你,保住了身体健康
已经阅读问答der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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