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爆惹
这问题我早就想过了XDDDDDDDDDDD
1.配偶共同收养(民法1074条)
原则上,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
实际上,肥宅别说配偶,连女朋友都没有,GG。
2.收养之合意(民法第1076条)
原则上,子女被收养时,应得其父母之同意。
实际上,对方父母看到肥宅根本不会答应XDDD,孤儿院那种法定代理一看肥宅也不会同意
最重要的来了..........
3.法院之认可(民法第1079条)
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
实际上,法官看到肥宅不会同意之外,有99%的机率当场会以预防性羁押把肥宅关个3天先
XDDDDDDDDDDDDDDDDDDDD
醒醒吧 你无法领养 XD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