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carfman (大天使卯月的笑容最棒了)
2015-08-11 23:47:50推文中很多人说支持立法处罚
其实法令本来就有了,只是大多没有确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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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灾害防救法:台风期间,民众强行进入警戒区观浪、戏水,甚至登山,
可处五万至二十五万元罚锾;
若民众因违反规定发生危险,也可向违规者收取搜救费用。
但其实很少有效地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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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摘录自:
【从苏迪勒台风新闻事件》难道我们对台风天自愿涉险的民众这么没辄吗?】
http://urzas731119.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8.html
我查了一下全国法规数据库
确实有《灾害防救法》这部法令:http://goo.gl/CI3s4w
其中第七章罚则第 39 条就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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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依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规定所为之处置。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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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标为黄色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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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定警戒区域,制发临时通行证,限制或禁止人民进入或命其离去。
三、指定道路区间、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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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风期间进入海边或山上等警戒区域玩的人
是可以根据这项法令处罚的。
另外第 31 条还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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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致遭遇危难,并由各级灾害应变中心进行搜
救而获救者,各级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费用,以书面命获救者或可归责之业
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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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搜救而获救者也必须依照这项法令规定支付搜救费用。
所以法令就放在那边,只是有没有拿来用的问题。
正如同我在前面所引用文章的作者在该文的文末所说的:
"这条法令简单清楚,就看各级单位敢不敢用,或是大家还是选择乡愿。
政府在该明确执法的地方果断决行,才能赢得掌声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