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会产生认知落差的主要原因在于,
公立大学教授的合法兼顾要满足四要件,
包括“产学合作”、“与教学领域相关”、
“每周兼职不得超过8小时”与“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依洪贞玲老师所写的声明,事情应该是,
6/24因为还没看到彭老师要提出的产学合作计画书,
所以只能“审查彭教授填写之兼职申请单,
主要审核标准为兼职时数、是否影响本职工作、
是否与教师教学及研究专长领域相关。”
先就这个部分予以同意。
7月9日会议才收到“产学合作”契约草案,对于此案并未同意。
王泰琍所长的主张是,要嘛就把产学合作和兼职申请包裹表决,
不能一部同意、一部不同意这样。
但是王所长的主张并没有法规依据,
因为并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可以分别“逐条审查”。
所以产学合作案在新闻所表决未过,但王所长的意思是,
既然产学合作是合法兼职的前提,既然已同意彭提的“兼职申请”,
就表6/24的决议效力及于产学合作案。
当然另一个做法可以是,新闻所等彭把产学合作契约草案补齐,
再开会一次全部讨论、表决完;但如前述分两次会也是合法的;
这部分我认为台大校方在7/1新闻所还没作成产学合作决议前,
就“核定同意彭教授兼职案”,反而是有瑕疵的,
道理很简单,产学合作关系都还没有成立,
根本就欠缺兼职合法要件,校方根本没有法律基础决定同不同意。
如果王所长主张产学合作和兼职申请要包裹表决才有效的主张成立,
这个主张同样也应适用在台大校方的行政决议上,
在没有审查产学合作案以前,校方也不能把两者“脱钩”裁定兼职案。
哪有说同样的情形新闻所做就不行,台大校方就可以?
然后后者还用自己的不合法决议要求前者废弃其决议?
为什么明显有程序瑕疵的时候该做的不是重来而是硬干?
更严重的问题是,最有权决定要不要通过产学合作的是新闻所,
台大社科院及校方此举有没有侵犯新闻所学术自主的问题?
所以不管在逻辑上或法律立场上,王所长都是完败。
有人拉当教授的医生也会看诊来救援,这个类比并不恰当,
医学系教授看诊是在教学医院,他会带实习也有教学门诊,
以及累积临床上的个案作为研究成果来发表论文,
更重要的是,这些都必须符合医学院的相关规定。
再者,要说反对违法兼职者是689.2之前,
至少我最晚从2004年开始参与社会运动,318当晚是第一批冲进立法院的,
也投入过反媒体垄断;而我对据以反媒体垄断的新闻自由的认识基础,
很多是来自洪贞玲、刘静怡两位老师的文章,彭P的没看过。
我也曾经试图发搂彭P的论文,结果说真的很失望。
难道一个正职是专任教授的人不该先顾好本业再来谈其他吗?
如果观众肯定他在萤幕上的表现,没有人阻止他去专心主持,
甚至在媒体实务上取得丰富经验再来兼任教师的例子也很多。
当然我也同意对所有教授一视同仁,
甚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建立更高的专业重视,
像黄国昌自己专业上ok,就算蔡正元查他水表也动不了他,
何况参选立委还主动辞职;虽然我们无法要求彭P比照黄的做法,
但至少在他这个个案的最低合法性限度上,并不能主张“不法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