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神指监院沦政治打手 府:污蔑元首

楼主: catcatdog (Wait 2009.Sep)   2015-08-07 19:39:17
※ 引述《jayfan (so sick)》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8-07/63221
: NEWTALK
: 2.完整新闻标题:
: 赖神指监院沦政治打手 府:污蔑元首
: 3.完整新闻内文:
: 陈以信表示,赖清德拒绝列席台南市议会已逾半年之久,创下地方自治史上“官员集体不
: 进议会报告及备询”恶例,严重违反《地方制度法》第48、49条直辖市长应对议会提出“
: 施政报告”并负有“列席说明”之义务,不仅伤害民主法治原则,更破坏地方制度的正常
: 运作,有负台南市民的期待。
第48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定期会开会时,直辖
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应提出施政报告;直辖市政府各一级
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各一级
单位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均应就主管业务提出报告。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于议会、代表会定期会
开会时,有向前项各该首长或单位主管,就其主管业务质询之权;其质询
分为施政总质询及业务质询。业务质询时,相关之业务主管应列席备询。
第49条
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大会开会时,对特定
事项有明了必要者,得邀请前条第一项各该首长或单位主管列席说明。
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委员会或乡 (镇、市) 民代表会小组开会时,
对特定事项有明了必要者,得邀请各该直辖市长、县 (市) 长、乡 (镇、
市) 长以外之有关业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列席说明。
施政报告: 口头施政报告 书面施政报告
得: 以正式之法律用语而言,“得”应读为“ㄉㄜˊ”,表非强制性之义务,
行为人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之自由。
所以 到底哪里违反了地方制度法的第48条 第49条?
作者: conshelity (此帐号有毒☠)   2015-08-07 19:40:00
监察院:我乃钦差 要开铡谁就铡谁
作者: art1 (人,原来不是人)   2015-08-07 19:42:00
48不是有个“应”提出施政报告吗
作者: ReallExin (EE)   2015-08-07 19:43:00
有些地方就算条文写“得”实务上还是会认为是“应”
楼主: catcatdog (Wait 2009.Sep)   2015-08-07 19:44:00
台南市政府有提出书面施政报告
作者: unfinish (百年孤寂)   2015-08-07 19:46:00
48条市长"应"出席 49条议会"得"邀请 国文真的很重要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08-07 19:47:00
有时候"得" 只是取得法律授权 跟你说的解释天差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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