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反课纲学生@教育部门口谈话ING!(直播)

楼主: jerry1214 (你说啥)   2015-08-04 14:50:55
※ 引述《awhat (La Mer)》之铭言:
: 你这篇不是刻意误导就是法律常识不足
: 所谓信赖保护,大法官有解释过,必须是人民向政府主张,
: 由于行政法规或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人民因为信赖原先的法秩序,
: 造成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政府应予补偿。
: 白话来讲,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是私人个体。
: 但今天修改课纲为行政程序之一
: 委员是以自身专业身分,对行政程序的执行辅助与建议
: 而不是随随便便的私人集会
: 因此修改课纲的事情,既然是行政程序的一环
: 就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公开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人民针对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来主张是没问题,今天换个角度观察,教育
部公开会议中个人发言的行为,又何尝不是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教育部自然就该
遵守行政法上的原理原则,委员自然能主张信赖保护(是否有不公开的信赖是另回事,没
有委员就不能主张的说法)。
: 在政府其他部会里,委员会公开对话纪录与名单都是很基本的事情
: 像是环评会、都市计画委员会甚至可以开放旁听与记者参与
: 所以公开委员会资讯,都在行政程序法里有所规范
: 这是所谓的"依法行事"
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7条第3项:“第一项第十款所称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指由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之成员组成之决策性机关,其所审议议案之案由、议程、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
成员名单。”
从这边是要公开会议内容、名单,但没说到包含个人会议发言,环评会或都市计划委员会
愿意公开是很好,但是应该要事前告知,因为ㄧ般委员会的委员会认为依法只公开到决议
内容而并不包含个人发言,这部份的信赖为何不用保护?
教育部公布课纲是行政命令或行政规则还有争论,但都是行政行为的ㄧ环,今天高等行政
法院是判决“人民要求教育部公开内容,教育部却不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两个不同的
行政行为,ㄧ个判决违法不代表另一个就违法,要再提针对另一个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才能
解决,只用教育部“不公开资讯”的行政处分违法,难以说明“公布课纲”的行政行为违
法,这是我的浅见
作者: cacacacat (Kobe)   2015-08-04 15:00:00
推,这也是教育部要上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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