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有点像股东会议纪录是否伪、变造、登载不实一样,
不能跟着被告设定要的游戏规则去走嘛.
律师们应该很熟悉一些手法(根本是常用),
例如,利用证据调查程序,
例如,合法的调取第三人文件的方式,
例如,声请传唤,
例如,提出刑事告诉.
我说个最保守的方式: 会议纪录. 没有签名单的会议纪录有效吗?
既然被告硬是不提出某个文件, "那个文件不存在" 本身就是个攻击方法.
当然这还要回到伪造文书罪章最原始的问题:
那个署名性,谁说只要会议纪录人签名就足以担保?
不足以担保会怎样? 会议纪录不存在.
会议纪录不存在如何?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