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9z8z7 (无言)
2015-08-03 03:27:00法律人喜欢把事情切割成很多部份,
然后说这是不同一件事,
依此论辩,
但许多时候,对人民来说,
其实是同一件事。
政府资讯公开法的前身是行政程序法第 44、45 条,
只是因为太重要了,
删掉这两条订更完整的一部法。
用这个角度来看,
我想问,
政府在行政时是否应该符合行政程序法?
如果政府行政时违反行政程序法,
甚至被法院判决败诉,
请问政府违法了没?
依行政程序法,
例如政府机关必须符合许多规定,
如管辖(行程法第一章第二节)、
回避(第四节)等等。
我实在不懂,
假设今天台权会是告教育部违反回避的规定,
(例如由书商身分者来订课纲)
结果行政法院判决教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违法,
难道我们要说,
课纲微调程序没有违法,
只是违反回避规定而已,
所以程序仍然合法。
这个说法有问题吧!
制定法规命令也好、行政规则也好,
都应该在程序上符合行政程序法以及他的特别法,
才可以说这个程序是合法的。
政府制定行政命令,
他不仅要符合行政法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行程法第一章第一节-法例),
也应该符合管辖规定(第二节)、当事人规定(第三节)、回避规定(第四节)....
以及第七节的资讯公开(第44条删除~第47条)
其中第44条、第45条就转成政府资讯公开法。
程序的完备要作整套的,
不是说行政规则的订定只要符合行程法第四章(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例如 yp0331 所引的 行程法 第160 条 第 2 项,
就说这样程序就合法。
难道因为认定这是行政规则,
所以程序只要看第四章的规定吗?
问题是第一章是总则,
政府资讯公开法的前身行程法第44、45条放在总则。
你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总则的规定。
我不认为把事情割开来看,
就是把事情分得更清楚,
尤其根本可以看作是同一件事的事情,
你硬把他割开来看,
这我更不能接受。
一个光明正大的行政机关,
如果制定的是法规命令,
或是涉及人民自由权利或是重大公益的行政规则,
你事前、事中、事后都应该必须合法。
哪个阶段合法都很重要,
哪个阶段合法都很重要,
哪个阶段合法都很重要。
(因为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
微调课纲后,
你强硬的不公开资讯,
人民申请你不肯提供,
被判决败诉,
然后你说这是事后喔,
我事后才违法的,
我事前、事中没有违法喔,
我合法!
这样割裂并不会让不懂法律的人民接受,
让读过一点法律的人也会觉得奇怪,
会被认为是诡辩。
最后,
我不能接受 yp0331 说行政法院没有审理"课纲微调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适时的公开资讯"。
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台权会因为要求提供资讯而被驳回,
打这样的撤销诉讼是正确的,
但你说行政法院没有审理教育部是否有适时的公开资讯,
我觉得不完全对。
所谓适时是什么意思?
我自己觉得等到人民都申请了你还不提供,
被判败诉,
这样应该可以说是没有适时公开资讯了吧!
法院或许根本就认定你在微调程序中就该公开,
教育部这样做才是适时公开,
这心证没公开,我们不论。
但至少法院认定你在人民申请时你要公开,
你还不公开,
被判败诉,
这应该可以说法院认定教育部未适时公开资讯了吧!
OK,除非你说你指的是微调程序"中",
做这种文字游戏,
这样我就算了。
但在这个法治的时代,
事前事中合法(这个我也反对,但在此不论),
然后事后违法,
你说这是两回事,仍然是合法的。
我觉得这应该不是现代法治观念。
至于法院是否有审酌,
我觉得可以看一些判决理由可以明白:
五、本院之判断:
(一).....
(二)复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理由载明:“政府施政之
公开与透明,乃国家迈向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指标之一,为保
障人民知的权利,本于‘资讯共享’及‘施政公开’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职权所作成或取得之
资讯,除增进一般民众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外,
更能促进民主之参与。”等语;政府资讯公开法第6 条之立
法理由载明:“举凡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
关之政府资讯,因对人民之影响至深且钜,故有主动公开之
必要,并为使人民得以适时掌握资讯,避免资讯过时,故明
定应适时为之。惟该政府资讯如有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应限
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应依该条规定办理,自不待
言。”等语
(三)....
(四)....
然
以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所涉及者系教育百年大计,受到社
会大众所关注,又对于教师、受教之学生乃至于社会大众均
影响甚钜,则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会议进行过程是否合法
、有无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相关到场委员之意见究系表示同
意、反对或并未表示明确之意见、对于该课程纲要微调案之
讨论相关情形等事项,既然攸关社会大众之公益,具有社会
大众监督之高度正当性,应使社会大众有知的权利及有检验
及监督之机会,方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目的。
否则,如因未能适时公开相关资讯,遭社会大众误解政府机
关有黑箱作业之疑虑,反造成社会大众之不安与猜疑,此对
政府机关之诚信及社会大众对政府之信任有不良之影响,甚
为不妥;且社会大众因无从知悉相关全部资讯,无从据以了
解及检视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详情,亦有碍社会大众之参
与及知的权利。
其他的不引了,
我觉得法院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
理由写成这样了,
教育部应该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这是符合法理,
也符合国民法感情的判决。
※ 引述《yp0331 (Yang1990)》之铭言:
: 有人质疑教育部违反政府资讯公开法,所以程序有瑕疵、违法。
: 虽然相关资讯能公开当然最好,但平心而论微调课纲时没有公开并没有违法(未见法规
: 规范微调课纲时应公开相关资讯。)
: 常见论者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27号判决指摘教育部已违法云云,
: 事实上,
: 1.该判决没有审理课纲微调程序是否违法。
: 2.该判决也没有审理课纲微调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适时的公开资讯。
: 3.该判决仅有审理微调课纲公布后,
: 台权会向教育部申请公开相关资讯遭驳回的行政处分是否适法。
: 微调课纲程序在微调课纲公布后就完结了。
: 台权会在微调课纲公布后向教育部申请政府公开而教育部驳回其申请,此是另一新的程序,
: 新的申请资讯公开程序与微调课纲程序毫无关系。
: 课纲订定流程事实上并没有任何的法令规范,教育部历来皆认定课纲之性质为行政规则,
: 由教育部依高级中学法第8条第2项,自行公布施行。
: 所以实际上没有什么机会违反程序法则(因为根本没有程序规则。)
: 下面整理了一下这次的流程跟相关法令,供参。
: 高中微调课纲订定流程:
: 制定机关:教育部
: 法律依据:高级中学法第8条第2项:“第六条各类高级中学之课程标准或纲要及设备标准
: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 制定流程:
: 1.研发阶段:国家教育研究院(下称国教院)
: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研究院组织法第2条第4款:“本院掌理下列事项:四、课程、教学
: 、教材与教科书、教育指标与学力指标、教育测验与评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
: 法之研究发展。”
: 2.审议阶段: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下称课审会)
:
: 审议方式:高中分组审议会
作者:
chemtcwu (chemtcwu)
2015-08-03 03:29:00首推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2015-08-03 03:30:00我觉得最近这个事件让我学了好多各种不同的历史和法律知识 ㄧ是觉得国民党政府很可恶 二是觉得学习这么多东西很有趣
作者: Zsanou 2015-08-03 03:37:00
推
作者: drymartini (钱包和相机被偷好伤心 ><) 2015-08-03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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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15-08-03 04:13:00推
作者:
m821014 (mickey)
2015-08-03 04:15:00文长别end
作者:
akay08 (Ara_K)
2015-08-03 04:36:00推推
作者: sandpool (来玩沙) 2015-08-03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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