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star1990 (~Yoyo~)》之铭言:
: 实在想不出可以告什么
: 看新闻挖哇哇门本来就没锁
: 教育部又是公共场所
: 到底有什么罪名可以告的呢?
: 有没有法律专长大大可以分享一下
实务上是刑法306条的侵入住宅罪(by 民国28年司法院1922号解释)
但是学说上有争议
简单来讲
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个人居住安宁
但是应该没有人会住在教育部里面吧
因此侵入住宅和侵入官署的本质不同,自然不适用平等原则解释
所以不应该用司法院1922号所用的举重以明轻来解释
而目前刑法没有侵入官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