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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并无正式判决表示微调违法。但是:
: 一、主导此次微调的检核小组原应负责“检核教科书用词”而已,
: 却在 2013 年 11 月 23 日于国教院的会议当中,
: 以临时动议的方式自行发动课纲微调。
: 此举已经违反程序正义。
: 〈绿委公布会议记录 证实课纲微调违法〉
: http://tinyurl.com/p2l8ne4
: 二、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3年度诉字第1627号,
: 要求教育部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于微调通过当天的会议记录、
: 记名投票单等给台湾人权促进会抄录,
: 然而教育部只愿意提供节略过的会议记录,并继续上诉。
: 台权会对课纲微调案的政府资讯公开诉讼胜诉声明
: http://www.tahr.org.tw/node/1554
你对于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有理解的错误。
判决书全文以下可查: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3年度诉字第1627号
固然裁判的结果是要求教育部必须把台权会要求的资讯公开给予抄录,但是判决理由
更重要。
当时台权会要求公开资料时,教育部除了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作为藉
口以外,另一个理由是讲现在不公布而已,等课纲发布实行就会一并公布。
被告以课程纲要审查具有延续性且涉及书商等人之利益,倘相关团体整日至委员处守
候,将造成委员极大压力,且委员有可能在此压力下循书商利益调整课程纲要,势必
影响教育之公益;原告所请求者本为得予公开之资料,被告非永久不公开,仅公开时
间点之问题,乃为避免审查委员受到干扰,例如汤志民遭到民众举牌抗议,其于下次
审议课程纲要时可能担心再度遭到民众抗议等语为拒绝提供之理由。
简单说,教育部的理由是我不是不告诉你,等我想告诉你(课纲开始实行时)就会告诉
你。
问题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决书里直接打脸这样的说法。
然以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所涉及者系教育百年大计,受到社会大众所关注,又对于
教师、受教之学生乃至于社会大众均影响甚钜,则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会议进行过
程是否合法、有无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相关到场委员之意见究系表示同意、反对或并
未表示明确之意见、对于该课程纲要微调案之讨论相关情形等事项,既然攸关社会大
众之公益,具有社会大众监督之高度正当性,应使社会大众有知的权利及有检验及监
督之机会,方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目的。
尽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没有直接讲课纲微调的程序违法。但是他的意思很清楚,试问
如果要让社会大众监督与检验,这些会议记录和名单到底该在何时公布?
如果课纲微调完成之后,等到课纲都开始实施了。木已成舟,监督和检验有何意义可
言?如果发现会议程序有严重瑕疵,难道要把已经开始用的课纲和课本全部烧掉?
反面来说,既然在课纲微调的过程中没有公开这些资讯,那么社会大众自然无从监督
和检验的机会,那么这样的课纲怎么会具有正当性?
就算不讲程序有缺失,所以应该要退回 103课纲。至少也该暂缓实施,等资讯揭露之
后,让人民有"补"检验和监督的机会。
结果现在用拖字诀,目的不就是为了拖到开学拖到课纲开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