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5-07-30 08:42:03※ 引述《fbi0072004 (征水龙使UID 271651536)》之铭言:
: 原来在中华民国,违法侵入官署,竟不是公诉罪,而是可笑的告诉乃论,叫做侵入住宅
。
: 国家机关要地,竟由私人决定要不要告 !
其实中华民国刑法没有一条罪叫侵入官署罪
在民国28年司法院1922号解释将侵入官署类推适用306条的侵入住宅
不过民国28年的宪法意识实在让人无法恭维......
简单来讲
刑法本来就禁止类推适用
再者侵入住宅是保护个人居住安宁
阿有人是会住在教育部吗?
很奇妙的是这个解释还没有人拿起来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