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上到国际两公约
老师举了台湾两个案子与两公约有关的:
1、嘉义醃头案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依据两公约有关生存权的规定:有义务限制死刑的执行,特别是对“情节最重大之罪
”以外的案件。
老师上课的时候是讲说因为被告小时候遭受家暴、其母亲又一直替他求情,所以本案应非
“情节最重大之罪”
2、郑捷捷运砍人4死22伤案一审被判处4个死刑:
惟案件上诉到二审,郑捷表示一审判处死刑违反两公约及宪法比例原则,所以他不能被判
死。
第一次知道台湾竟然有判决是引用这两公约...我太孤陋寡闻了...所以这两公约是很重要
的东西吗?
第一次听到“情节最重大之罪”这个名词、这刑法上应该没有吧?!
有两公约的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