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刑事罪名,要适用少年保护法,但少年保护法规定
第 27 条
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应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系属后已满二十岁者。
除前项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
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得以裁定
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少年法院审理后除了不付保护处分外,有以下几种结果: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
四、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另外根据高雄地院的网页
少年事件常见问题Q&A
一、少年受刑事判决或保护处分后,是否永远留有前科纪录?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n=10351&s=411
就算判刑,少年之前科纪录及有关资料也要予以涂销,
依照新闻教育部是告侵入建筑物与毁损似乎都不符合27条情形,不
太可能由检察官办理案件,就算搞到判刑也不会有前科,教育部一
直坚持提告是不是根本就在吓高中生与家长?
我没念过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否有网友能确认一下我这样讲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