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sokyo (野生の离岛)》之铭言:
: 我倒认为不单纯是因为总统大选而祭出此招
: 国民党应该也很清楚这次的选举是凶多吉少
: 再放这种乌贼战术对于落后的民调不会有太大帮助
: 但是比对一下同类型的高植澎案
: 被诬陷的县长虽然最后宣判无罪
: 但是他实际上两任县长只当了三年不到
: 这个停职的时间差很有可能就是国民党要的
: 想一下最近的服贸与课纲微调,还有一些被隐藏的事情
: 实在让人不寒而栗
: 我不是很倡导阴谋论的说法
: 但是各位要特别注意从今开始政坛上的一举一动
: 这是一个风雨欲来的前兆
你说的应该是这个地方制度法吧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1120
第七十八条
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别由
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停止其职务,不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三
条之规定:
一、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贪污治罪条例上之图利罪者,须经第二审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经第一审判处有罪者。
三、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者。
四、依检肃流氓条例规定被留置者。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职务之人员,如经改判无罪时,或依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
停止职务之人员,经撤销通缉或释放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得准其先行复职。
依第一项规定予以停止其职务之人员,经依法参选,再度当选原公职并就职者,不再
适用该项之规定。
依第一项规定予以停止其职务之人员,经刑事判决确定,非第七十九条应予解除职务
者,于其任期届满前,均应准其复职。
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于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项原因被停
职者,于其任期届满前,应即准其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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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国科会那个案子的时候柯P不是公务人员,而且教育部那时都说教授不是公务人员了
要用贪污治罪条例来办柯P可能会有问题
只是看教育部对课纲的态度,搞不好会转弯把全国教授都拖下水也说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