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本鲁之前去日本带了罐“曼秀雷墩 AD乳霜”
想说用不到,就放1罐到露天拍卖
然后也搜寻到一堆人在卖,现在还是有人在卖
http://goo.gl/0bj1V1
结果刊没多久卖掉
然后就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做笔录
说我犯了2条法 ,违反“药事法”
●药品不得在网络上贩售之规定
●无药商许可不得贩卖药品
最后做完笔录,检察官念在初犯,刑法方面不起诉
但卫生局却打来说要做“行政裁罚”要罚3~6万元
我卖300多元的东西~也不是为了赚钱,结果罚3万
刊登之后,露天没任何警告我要下架
听说有些人刊登没交易出去,就直接被网络警察快照照下来起诉
跟本来不及下架,就直接罚了
直到现在网络还是一堆在卖
这样政府的行为算不算诉棍?
随时上网抓一笔,就可赚3万元,那现在刊登的那些人怎么还在刊?
有没有懂法律的大大能帮忙一下,有解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