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电子报
市民代表不算“位高权重” 收贿判无罪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彰化地检侦办彰化市李姓前市民代表涉嫌在公所发包的路灯
工程,收取厂商7万1000元,并向承办员施压,检方起诉,法官却认为市民代表对公所
没有实质影响力,也非“位极高、权极重”,故判李男无罪。检方表示,收到判决书后
会研议是否上诉。《联合报》报导,检方查出2012年9月间仍担任市代的李男,向公所
争取在埔西街装设10支LED灯,经费20多万元,并对施姓承办人员施压,必须向新竹市
晶亮公司采购,事隔一个多月,李收取晶亮公司回扣7万1000元。检方声押李男获准,
后以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罪”起诉。
报导指出,法官认定犯罪要件不符,有没有收回扣,就无须再探究。合议庭判决无罪的
理由为李不是对有决定权的市长施压,且采购、装置路灯非市代职务,故不构成检方起
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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