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学运分子被检察官用钦定大清刑律里的条文依法办理
让我想到日后办一些大案时 大清律例应该也可以拿来引用吧?
昨晚花了点时间把条文翻出来看 还真的看到一些现在似乎也适用的
分享如下:
(大清律例原文是没有标点符号的,所以我试着自己帮条文分段,如果
有错误,还请各位高见指点。)
一、
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查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
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
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告将侵渔需索
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简单说贪污的官员,就用侵盗钱粮罪来论处,而侵盗钱粮罪的处罚是什么呢?
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数逾
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免。
贪太多就是要斩首啦!想到沟米洞这么多人贪污被抓包,如果引用大清律例的
话,真是会血流成河。日后远雄日胜生“有幸”被检察官调查的话,希望也能
引用大清律例一下啊。
二、
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其一应变卖什物俱勒限一年[按与户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
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
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
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赔仍照侵盗
钱粮例治罪。
将国有地私下租给别人可能也要斩首,我忽然想到刘政鸿弟弟在阳明山挖洞事
件,检察官没引用大清律例实在太可惜了。
三、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户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俱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
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
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蓄意漏报土地财产,至少就是打40下,然后漏报的土地直接归于国有。台面上
不少大官在报财产时根本就是乱来,例如某某连家,引用大清律例的话,土地
全数归公,国库马上充沛起来啊!
四、
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
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查,俱革职。
台湾蛮常发生天灾,如之前的八八风灾、高雄气爆与现在的八仙事件,如果官
员没有如实将善款妥善运用,导致人民痛苦,最重也是要斩首啊!
五、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
里。
天赐良机刘某鸿于大埔农地事件中,跟强占民产有什么两样?我们是不是也应
该引用大清律例,将相关人等打一百下,然后流放到南极去呢?
六、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
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我们不少高级将领,领纳税人的钱,每个月过爽爽,然后还通敌投共,甚至高唱
义勇军进行曲。这样的将领,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大清律例来起诉一下呢?
七、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
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
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
罪止],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户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
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
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我们现在有很多建商财团,养地炒地,导致土地荒废,无法有效利用。还引带房
地产高涨,人民买不起房子,无法得到适当的住所。大清律例对这问题也有对策
,荒废土地不用,想等著炒地皮,抓到后至少先打个二十下,最多可以打到八十
下,包准这些恶质商人投机客个个皮开肉绽啊!
所以,既然我国已经开了学运分子先例,希望有关当局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不
是也能引用一下大清律例,比如贪污者就斩首,通敌投共也斩首,这样才能公平
,更能显出我们是值得各国效法的法治国家,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