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是允许台独,请看: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2005年5月14日
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名,并于同年6月7日复决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
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条文,并增订第
十二条条文 ,同年6月10日由总统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
(三)领土变更、修宪程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
员四分之三决议,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
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也就是说只要台湾人民想要放弃对中国领土的主权,透过自由地区人民(就是台湾 澎金马)
投票,就可把国土修改为台澎金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