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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朋友帮他买票 彰县议员施性钟当选无效
3.完整新闻内文:
2015年07月20日12:06
国民党彰化县议员施性钟(63岁)去年11月29日参选彰化县第18届彰化县第2选区县议员
,其友人彰化县鹿港镇农会理事长王聪杰为让好友顺利当选,提供2.3万元现金给远亲蔡
姓女子,并向多名亲友以每票500元行贿买票,王男与施本人均坚称施性钟不知情,但法
官认为,王男供词前后不一,并认为桩脚行为也应由候选人负责,因此判施性钟当选无效
,全案可上诉。
施性钟则喊冤表示,听到判决结果很无奈,并指“这样以后出来选举会很恐怖,根本不知
道哪个热情支持者会帮你买票”,他表示,将与律师研讨后续事宜。
判决书指出,施性钟以12142票当选第18届彰化县议员,王聪杰为其多年老友,去年11月
投票前,王男交付23000给蔡女,再由蔡女向亲友买票,王、蔡2人对犯行坦承不讳,但2
人也坚称,其行贿买票行为,施性钟并不知情,施性钟也否认知情。
王聪杰称,他在第14届理事长交接时,由施性钟处理交接事宜,欠了人情,因此自己出钱
帮他买票,但法官认为,第14届理事长交接距今已13年之久,还人情何以未在2005年与
2009年性钟选举时偿还,王男第二次又翻供,因之前发生车祸,拜托施性钟帮忙处理,当
时原要包红包感谢,但施性钟未收,因此借此机会帮他;法官认为,王男前后1个月内供
词竟南辕北辙,且其本来就有再帮施性钟买票,非临时起意,且可以站台、拉票方式还人
情,何须冒险买票。
法官认为,当选人若欲进行贿选,几乎不可能亲手为之,当选人应扩张解释包含桩脚的行
为在内,法律如严格限制至候选人亲自行贿,势必形成大量无法举证的“行贿黑数”,无
异漠视候选人假工作人员之手行贿而不管,对台湾选举制度之公平、公正与民住政治也会
造成莫大伤害。
且当选人一面享受工作人员以自己名义行贿而当选,另一方面却毋须对其团队行为负责,
显非选罢法规范本旨,即使王男非施性钟竞选团队成员,但他与被告为好友,甚至甘愿负
刑责为他买票,2人有相当之信赖,因此在行贿之前,岂有不与被告商议、衡量利害关系
,因此判施性钟当选无效。(邓惠珍╱彰化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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