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鲁不才
刚刚看到有张纸飘下来
91年台上2496号判决:
“选举董监事系由会议主席决定以推举方式为之,并由事先拟定之名单宣读,嗣经主席
示意鼓掌通过,如董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则根本无从计算候选人各自所得之票
数。且以鼓掌方式通过议案,根本无从了解赞成与反对之表决股份数,有违股东会多
数决之精神。”
小鲁不才,又去查了相关的法院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抗字383号:
“另实务上如无股东异议时,固可由主席宣布议案后经在场股东以鼓掌方式通过决议情
形,然若已有股东表示反对时,主席应使出席股东投票进行表决,以查核赞成及反对
之人数与表决权数等,俾利确认相关议案通过与否。然抗告人以个人股东身分指派Ah
n Dae-Kwang(下称安大光)出席系争股东会,安大光已就相关议案表示反对意见,
讵系争股东会之主席仍迳裁示议案由股东鼓掌通过,其决议方法亦有瑕疵。”
小鲁又传赖问了小鲁的法律顾问,一个读政大法律的漂亮妹妹
漂亮妹妹回答:
“中国国民党是社团法人,已为社团法人之登记,须受民法及人民团体法的规范,并非
在中华民国内可作为超越法律的存在,此已在王金平案中经法院确定判决明白审认,
故对于全国党代表大会(即社团总会)之决议,党代表如有认为违反法令,得依民法第
56条规定,诉请法院撤销决议。”
小鲁再查了相关法条:
人民团体法第27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应有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
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民法第56条第1项:“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社员得于决议
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
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
小鲁想问的是:
今天有没有党代表对鼓掌通过的方式表示异议?只要有一个就有资格向法院提起撤销
决议耶!又如果没有参加全代会,但反对洪秀柱参选的党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总
会决议之诉吗?有没有了解的板友可以来说明一下?
又本鲁最后想问的是:
为什么要在明明知道会有争议(有人会反对)的情况下,采用鼓掌通过这种违反民主多
数决,会被反对者以决议方式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方式呢?
是暗黑兵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