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R:观点投书: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原因及法理

楼主: zx198507 (晨星)   2015-07-12 10:49:53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dxmrSH ]
作者: zx198507 (晨星)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新闻] 观点投书: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原因及法理
时间: Fri Jul 10 20:36:01 2015
※ 引述《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之铭言:
: 【媒体来源】
: 风传媒
: 【新闻标题】
: 观点投书: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原因及法理依据
: 【完整内文】
: 今年是中华民国对日抗战胜利七十周年也是台湾自日本战败后回归中华民国的七十周年。
: 中华民国政府立足台北而统治全台本无疑义,但近年来,‘台湾主权未定论’甚嚣尘上,
: 该说法否定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湾之合法性。此说看似有理,实则漏洞百出。事实上,检
: 视近代诸多关于台湾的国际条约与文件即可清楚知道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乃无可争辩之事实
: 。
: 首先,1941年中华民国对日本宣战时就宣布废除所有两国之间的条约,马关条约当然也包
: 含在内,故日本统治台湾的法理基础-马关条约就此失效,台湾应立即回复到它被割让前
: 的地位,即其属中华民国之一部分。19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签署的中日和平条约第四条又
: 再次确认此事。该条约载明:‘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工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
: 九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应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故台湾属于中华民国
: 乃毫无疑问。
: 除上述之原因,有三个在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可以说明台湾属于中华民国,它们
: 分别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其中比较可能引起争议的是
: 开罗宣言,持‘台湾主权未定论’者认为开罗宣言非称为‘条约’,且只是一个未经三国
: 元首签署之新闻公报,因此它不具有国际法上之效力。
: 然根据西方国家最流行且最权威的国际法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宣言’是官方认为
: 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长签署的会议报告。该书第一卷第九版也说明‘一项未经签和草签之
: 文件,如新闻公报,也可以构成一项国际协定’。
没有签名,那是不是随便写,不用有人来负责,也不须正式授权??这样还不荒谬??
那本书里难道没有说一项未经签和草签之文件,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国际协定??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又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
: 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 。’可见即使开罗宣言是‘宣言’,亦不影响其本质为国际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目的
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
,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
等原则。
第1条 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注:当事国并非缔约国,亦非谈判国,故第一条就不符合范围。
第2条 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
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注:符合国际法与书面协定的定义是什么?发个报纸公告一下就算数了?
光国际法一关就不会过了。
第3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 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
之国际协定 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
,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丙)本公约之适用于国家间以亦有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其当事者之国际协定为根据之
彼此关系。
注: 降伏文书即是 日本对Allied Powers(同盟国)的降书,而同盟国即联合国前身
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定义。
这什么意思呢?即上面所谓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
所以降伏文书不属于本公约之适用范围,即不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4条 本公约不溯既往
  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
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结之条约适用之。
注: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咦~不是不溯以往??
第8条 未经授权所实施行为之事后确认
  关于缔结条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施者,非
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注:受强迫下的授权无法成立,这应最少应配合当事居民的同意。
第51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
律效果。
第52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1国施行强迫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注:战败受战争威胁,这能有效??
第53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牴触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牴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
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
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注:牴触人权的条文,应该不用我来找了吧~
其次,一份文件是否被视为条约最简单之方法即看它是否被收录在国家的条约汇编里。开
: 罗宣言存于美国国务院出版之‘美国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汇编’及‘美国对外关系文件’
: 。
这啥??
这是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艾略特国际事务学院亚洲究项目硕士生
写出来的国际条约证明??
一个国际条约要靠它是否被收录在国家的条约汇里??
而不是直接证明他是否有国际条约的资格??
呵呵 没看他学历还以为是什么党国学店摄影系出来的~
如果再人肉一下他,不知会不会掉出什么东西出来XD??
: 再者,国际法院在1933年对东格陵兰岛之判决中指出,一国外交部长对于外国驻使在其职
: 务范围内之答复,应拘束其本国。由于一国外长的话可在法律上拘束该国,故开罗宣言为三国之总统或首相之宣言,在法律
: 上对该三国国自是具有拘束力。
: 除了开罗宣言外,另一个由中美英三国订定的国际条约‘波次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
: ‘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 ‘降伏文书’是比较少被提及的文件,它是日本于1945
: 年战败后在美国密苏里军舰上所签署之投降文件,里面明确强调日本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的投降条件。由此可知,开罗宣言、波次坦公告及
: 降伏文书三个国际法文件环环相扣,故日本战败,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并无疑义。
: 持‘台湾主权未定论’者经常无视上述三个名称里未有‘条约’之字眼的法律文件之效力,而只着眼于带有条约字眼的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和约。他们强调
: 此两和约中只载明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主权,没有明确说明台湾是还给中国
: 的,因此台湾主权至今未定。然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获得领土的方式有两种,‘兼并’与
: ‘先占’。假设今天没有上述三个国际法文件而只有独派说的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和约,依照和约的内容,台湾就是个无主地。台湾既然是无主地,哪个国家先占当然就是哪个
: 国家的。1945年日本撤离,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占领,再根据一个国际法原则:‘时效’,
: 这里的意思是一个国家有效统治一个地方达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其他国家对这块土地的主
: 权提出异议,那这个地方就是依‘先占’原则取得这块地的国家的。中华民国政府自1945年起统治台湾至今也从来没有任何国家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被任何
: 其他国家、政府或任何人推翻,所以依照国际法中之‘先占’及‘时效’两原则,台湾属
: 于中华民国。
: 最后笔者在简单带大家回顾一次,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原因是废除马关条约,台湾地位因此回到条约前签订之状态,且1952年之中日和约对此又再次予以确定。中华民
: 国政府签署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其中波次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必须实施。
: 日本颁布之降伏文书,明确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条件,因此根据这三份文件,台湾
: 理当属于中华民国。此外即使没有上述三个国际法文件,因此根据这三份文件,台湾理当属于中华民国。此外即使没有上述三个国际法文件,仅依
: 照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和约认为台湾是无主地,我们还是可以引用国际法‘先占’及‘时效
: ’的原则让台湾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故无论从何角度而论,均可得到同样的结论,即台
: 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
: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艾略特国际事务学院亚洲研
: 究项目硕士生
: 【新闻连结】
: http://www.storm.mg/article/45947
一般而言先占原则会需要满足无主财产(Res nullius)的前提,
而Terra nullius (无主地)意思是没有人的土地,便符合这样的条件(像钓鱼台那样)
那如果今天你要占有的是有人的土地,那你就会碰到牴触当地人自主权的问题
因为人不是物品,不是无主财产,不可能由人或人所组成的政权随意占有,
甚至随土地给来给去,转让或继承。
等价的东西要如何互相占有与附属? 更何况由人所组成的政权,其优先权必然低于人权
因为 只要有人,这些人就能创造政权,但反过来,政权却无法创造人
政权需要人 才能存活。 但人却不需要政权,就能再创造政权。
至于被外来政权随意占有的现象叫什么? 
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常识中所谓的被侵略、被侵犯、被强暴
台澎被迫接受外来者所创造出的低等的概念,来否定自己的存在主体
至于现代的一些推翻这原则的判例,通常是基于
1.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和平共处原则
有这些先决条件,居民自决权才可以被压制,但台澎并不属于中国固有疆域,故不可类比
至于台澎什么时候变成没有人的土地,适用无主地的先占原则,
我想这大概需要好好研究一下XD
这厮虽然满口国际法国际法的,却没提出根据哪个国际法行使无主地的先占原则
我想也不用期待它太多。
留美的??呵呵 又怎样 早期都有麻省理工的华籍教授,提供自己家给国民党做基地了
听说好像还是念物理的
【补充:】
联合国宪章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第七十三条 (抱歉我部分用英文,因为中文实在翻的太烂又扭曲原意)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have or assum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rritories whose peoples have not yet attain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recognize the principle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 are paramount,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
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
(子)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
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丑)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
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
: 【备注心得】
: 虽然我蛮支持therock和F大的论述
: 不过这篇也是有点道理,不知道该怎么反驳这篇
: 还有就是“先占”的中华民国是不是让台湾人失去主权未定?
最后 ,我希望:
终止代管 自决建国 终止代管 自决建国 终止代管 自决建国 终止代管 自决建国
作者: tcpic (麻雀)   2014-07-10 20:43:00
帮肉 http://goo.gl/9EDuk5民共要正视现实 两岸关系方能进展 侯立藩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4-07-11 17:03:00
好狠 打的体无完肤
作者: MUSESHUNER   2014-07-12 00:26:00
一下就肉到…XD
作者: farmoos (farmoos)   2015-07-12 10:58:00
马19历史老师自己说:“开罗会议 英国不同意内容... ”然后自己乱扯说有效。讯息慢慢浮现发现。 根本“开罗宣言”=43年版的“92共识”
作者: aipusheen (爱噗迅)   2015-07-12 10:58:00
推打脸
作者: u304027 (freud)   2015-07-12 11:04:00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溯及既往,标准不适用那些宣言日本降伏文书...同盟国跟日本都签名..且收录在联合国条
作者: smallsmile (能笑就笑)   2015-07-12 11:09:00
作者: gotfree (自由人)   2015-07-12 11:12:00
推论证打脸
作者: higamanami (丸子头演员)   2015-07-12 11:14:00
哈 哈佛也出马英九啊 又怎么样
作者: mythLin (work hard)   2015-07-12 11:14:00
推 推论事实打脸
作者: atptt (xxxx)   2015-07-12 11:15:00
推 推论事实打脸
作者: u304027 (freud)   2015-07-12 11:16:00
那是举例..不能往前解释..而且也不影响法律效力
作者: tumauren (a-ren)   2015-07-12 11:17:00
作者: aa789 (aa789)   2015-07-12 11:20:00
终止代管 自决建国拒投泛中国党 给他倒!!
作者: u304027 (freud)   2015-07-12 11:25:00
那个公约是限定国与国..日本降伏文书是日本跟同盟国..所
作者: heinztzeng (亚利安)   2015-07-12 11:29:00
作者: wikileak (anonymous)   2015-07-12 11:33:00
push
作者: u9161031 (PREDATOR)   2015-07-12 11:50:00
作者: Bigheadyao (跟着爱心走!!)   2015-07-12 11:54:00
作者: phnx (双雁飞,人未眠)   2015-07-12 12:23:00
解释超详细 给推
作者: jt020102 (蜻蜓)   2015-07-12 12:27:00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7-12 12:33: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