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lliam2001: 百货公司的经营者也只是出借柜位给厂商而已。 07/07 22:59
→ william2001: 难道化妆品让消费者毁容了,新光三越sogo要负责? 07/07 23:00
找到一个案例,符合w大的问题:可以要求出租人负责
我是觉得跟这次八仙与终极之间的关系有点像
先附上相关新闻报导:
2011年01月06日 卖问题面膜 新光三越 判赔84万
苹果日报 http://goo.gl/dSvPFI
女子洪媛庭六年多前在新光三越站前店,花三万六千元购买二十盒“玛迪芙”面膜,没想
到面膜含类固醇,导致她皮肤色素沉淀、泛红,因皮肤发炎不能晒太阳,只能昼伏夜出,
愤而向新光三越求偿医药费等一百六十四万余元。法官认定新光三越对该商品未把关,祭
出惩罚性赔偿,昨判共须赔洪女八十四万余元。
法官认定新光三越提供的这项商品,对消费者而言不具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与出货厂商同
样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就被害人提出的医药费十八万余元部分,加计九成的惩罚性赔偿,
且应赔偿精神慰抚金五十万元,合计共八十四万余元。
2011-01-06 专柜买到黑心货 / 类固醇面膜伤脸 新光三越判赔84万
自由时报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57811
法官赵子荣指出,新光三越让厂商利用新光三越的商誉贩售“黑心商品”给顾客,自己抽
两成五佣金,却认为此案是专柜与消费者间的纠纷。赵子荣说:“百货公司不能只当包租
公,只收钱,却不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