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
修正时间: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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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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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之一
下列各款之灾害,危害生命、身体、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电供应中断或供应困难,影响通行、上班上课安全或有致灾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课之相关事宜,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灾害防救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灾害。
二、核子事故及*[30m其他人为或意外灾害。*[m
法规连结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005009&ShowType=Md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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