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北市府声请假扣押 吕忠吉、周宏玮遭驳

楼主: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5-07-07 16:14:02
原文吃光
以下网络资讯 (错误请补正)
第 525 条 假扣押之声请,应表明左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请求非关于一定金额者,应记载其价额。
依假扣押之标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辖者,应记载假扣押之标的及其所在地。
第 526 条 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
债权人虽未为前项释明,如就债务人所应受之损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担保者,得命为假扣


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使债权人供担保后,命为假扣押。
债权人供担保后,命为假扣押者,应将其担保记载于假扣押裁定内。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于声请假扣押裁定
时,不但要释明
1.“请求之原因”,即释明金钱债权有多少?
2.法律关系为何?(同法第522条第1项规定)
3.释明“假扣押之原因”,即释明债权人处于“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之状
态(同法第523条第1项规定)。
债权人就其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项未予释明,法院即不得为命供担保后假扣
押之裁定
补充:
第 522 条 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扣
押。前项声请,就未到履行期之请求,亦得为之。
第 523 条 假扣押,非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
应在外国为强制执行者,视为有日后甚难执行之虞。
大家觉得从新闻内容来看说理由不足是不是
释明债权人处于“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之状态
解释的不够呢?
作者: doublecross (南阿里)   2015-07-07 16:16:00
推!所以应该是新北放水,另,吕的财产不在士林辖区
作者: lslayer   2015-07-07 16:19:00
所以新北释明八仙理由很好 释明吕的理由不够好 这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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