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e: [问卦] 台湾检察官vs日本检察官

楼主: CALLING (Hideki)   2015-07-07 11:12:24
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采当事人进行主义
意思就是法庭上主导审判流程进行的是检察官和被告
法官就是听讼和依自由心证来审判 维持公正第三人之地位
本身在法庭上不介入两造的言词辩论
只依两造所提物证事证人证来判决
和台湾制度原则上依德国的 采职权主义
法官主导审判程序进行 甚至法官依职权可以传证人
其中职权主义采"卷证并送原则 "
就是检察官在交起诉书给法官时连证据一起给法官
只要证据有助于发现事实 不管证据是不是合法取得的 都一并给法官
就算法官知道没有证据能力 但事实已确定
在法官心中就会先推定被告有罪
在法庭上检方出庭就只是在把程序演出来而已
被告讲什么其实不太重要 因为法官心证已成
但我国刑法却又采无罪推定原则:未判决有罪前推定被告无罪
试问在卷证并送制度下 要怎么无罪推定?
虽然台湾法务部后来又弄了个什么"改良式"的 但依然四不像 就不多讲了
反观日本由于卷证"不"并送
检方所有证据都在法庭上才提出
如果证据不够不能说服法官 被告又有不在场证明等
检察官就败诉 对检座的名声和升迁来讲非常不利
所以检察官在起诉前没合法取得有力证据 基本上不敢乱起诉
古美门里也有讲到某没存在感的检座曾被律师电到会尿失禁等等…
台湾的刑事诉讼制度除了卷证并送外还有很多问题
比如一审二审都事实证据审 直接拉长诉讼期间
一审不能定罪还有二审可以玩
所以一些疑案一审就先把嫌疑人起诉 拉进司法程序
有没有罪三审跑完再说
对检方来讲可能没差 因为是工作职务
但对被告来讲可能要把工作放下来开庭
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这样被解雇
二审时事证物证人证都有可能灭失 两审级都事实证据审的意义何在?
(美国只有两个审级,释宪不算在内)
只能说台湾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改革之路
在国家机器甘愿放下自身权力前还有得走
※ 引述《L134 (黄金斑马)》之铭言:
: 日本起诉一审有罪99%
: 台湾起诉一审有罪95%
: 表示台湾检察官滥行起诉的百分比高.
: 另外检察官有可能拗被告认罪换缓起诉.
: 司法的真相就像一个老律师讲的血泪经验.
: 法官会收钱.检察官会软弱.
: 司法只有在2造社会地位差不多时才能彰显正义.
: ※ 引述《s8802082000 ()》之铭言:
: : 肥宅看了木村桑的hero之后
: : 就立志要当个帅气的检座
: : 无奈这么多年了还是肥宅一个
: : 不过看日剧
: : 好像日警不太鸟日本检察官耶
: : 怎么台警看到台检就一副要被夹卵蛋的样子
: : 为何日检座这么没威严压
作者: Cassander (Cassander)   2014-07-07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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