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原本就有的:
第十三条
天然灾害发生后,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决定
停止上班及上课,于事后陈报机关、学校首长:
二、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配偶、直系亲属有重大伤亡或失踪。
这一条是6/29新增的:
第十七条之一
下列各款之灾害,危害生命、身体、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电供应中断或供应困难,影响通行、上班上课安全或有致灾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课之相关事宜,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灾害防救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灾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为或意外灾害。
〔立法理由〕
五、本条所定各款之非天然灾害,并非一经发生即应停止上班上课,而须
视其规模、程度或影响范围,有造成危害生命、身体、健康或有危害
之虞者;或致交通、水电供应中断或供应困难,影响通行或上班上课
安全或有致灾之虞者。至上开停止上班上课之发布,系由灾害发生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认定后,始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予以发布停止上
班及上课。
第十七条怎么看都是公务人员本身的状况,
而不是在说公务员的亲属.
就是硬把两条合在一起解读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