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鸡打包遭拒 团购客告输
优惠券载明禁止 民众:不想浪费不行吗
【丁牧群╱台北报导】薄姓男子去年上网购买台北市“韩之栈餐坊”的韩国炸鸡餐团购券
,随即与亲友去吃,不料餐后要把吃剩的炸鸡、海鲜煎饼打包时,遭店家拒绝。薄男认为
餐厅侵害他对餐点的所有权,提告求偿两千元,但台北地院依团购券载明“餐点未食用完
毕,恕不打包服务”等语,日前判薄男败诉。可上诉。
记者昨到西门町街访,民众几乎一面倒批评判决没道理,蔡先生说:“餐厅应给顾客方便
。”美容师邱小姐说:“又不是打包吃到饱的小菜,而是吃剩的主餐,为什么不能打包?
”
小菜白饭吃到饱
麻豆Arabell则说:“打包是避免浪费的美德,法官不认同吗?”仅业务员黄先生说:“
优惠券既然有禁止,消费者不该硬拗打包。”
判决指出,薄姓男子去年以一千零五十元向GROUPON网购买韩之栈的“豪华四人韩国炸鸡
餐”团购优惠券一张,原价要一千六百七十二元,优惠券上注明“店内提供无限量供应之
小菜、白饭及热汤,故所有商品皆限内用,内用餐点未食用完毕,恕不提供打包服务”。
薄男提告主张,韩之栈餐厅侵害他对餐点的所有权,须赔偿他无法打包回家享用的炸鸡、
海鲜煎饼价值五百元,且禁止打包的规定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依
《消保法》韩之栈应另付惩罚性赔偿一千五百元,共计求偿两千元。
韩之栈则辩称,该店有五种小菜及白饭让所有顾客吃到饱,四人韩国炸鸡餐原价一千六百
七十二元,可以打包,但团购者只付一千零五十元,因此餐厅不提供打包服务,且在团购
券、餐馆大门口有明确标示,使用团购券者不能将未食用之餐点带走,且店员在点餐时也
明确告知薄男,餐厅并未违反《消保法》,无须赔偿。
无不利于消费者
法官审理认为,团购券较原价便宜六百二十二元,折扣约为六二折,因此餐厅虽对团购券
消费者不提供打包服务,但并无明显不利于消费者,且薄男在购买团购券时已知不能打包
,可决定是否购买,故判他求偿败诉。
服务生事前提醒
记者走访北市中山北路的韩之栈餐坊,店内墙上张贴“商业午餐剩的不能打包”告示,记
者问店员为何如此规定,对方仅说:“有优惠的都不能打包。”但未说明具体理由,至于
优惠券禁止打包争议,截稿前未获负责人回应。昨联系不上薄男,不知其回应。
行政院消保官王德明说:“此案关键在于业者对于禁止打包,有没有对顾客尽到告知义务
,若优惠券已载明,服务生事前又有提醒,那就不能说对消费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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