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billy3321的大作
>“最终结果让诉讼程序迟滞”,这才是你在乎的吧。
是你搞不清楚状况 已经请你好好去每个法院地检署当个书记官看看了
现在的实务可能的发展就是被你所谓的程序正义瘫痪
搞不清楚状况的是你
别忘是你自己在那里乱扯法官要查不查证据都是恣意决定 律师无奈巴拉巴拉
你别忘了 我文中也有提到被害人的诉求
现在立委也打算在刑事诉讼法里 增加他们诉讼参与的权利
你明显的选择性忽视 然后强调我最在乎诉讼程序迟滞~
明眼人分得出来孰是叔非的
请自己去看看你们司改会送评鉴的事由 把法官写得跟社会败类一样
结果呢? 评鉴结果不成立你们就说官官相护
真正的问题你一直没看到 关在司改会小圈圈里以为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的
是全部 这不是标准的民粹吗? 真要批评其他从业人员的评鉴
还有的说呢 请问司改会做了什么?
点了你么多次 还是执迷不悟
> 结果司法院最在乎的是快点结案啊,真相什么的根本不重要,对吧。
断章取义
> 我发现一直以来,你就是挑我文章小细节来反驳,最后说我道听涂说。
你确实是道听涂说啊 不是吗? 然后以为我说的是小细节
从检察官不莅庭 误引用律师文书当作佐证
讲白一点 台湾有几件你认为有问题的徐自强 邱和顺?
你把他们当作是普遍现象 以偏概全你自己还不自知?
以偏概全 四个字就是我对你通篇文章的评价 这可不是小细节
> 当然,我小细节有时候有许多问题,很感谢你指出来修正。但我想问你:
> 台湾法院实务上有罪推定,不扯吗?
这是你自己的幻想 请全程参与 并至少看过100个地院 高院判决在来说
> 台湾法院实务上笔录有刑求可能,仍然采用,不扯吗?
这也是你自己的幻想 你的逻辑就很简单啦
一但警询刑求 ==所有往后程序都不能用
我可没看到哪个实务 或教科书这样写得
我可也看不出你的逻辑在哪 不管毒树果实也好 放射效也好
从你的文章里连毒树果实理论的适用 前提和例外都分不清了
你要我给你打几分?
嗯?你可以不接受我这评论 那请你先好好写一篇
什么样的情况下 可以用毒树果实理论证据排除 什么情况 有毒树果实的例外
以及实务操作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的模式 再来说吧
> 刑求举证责任在被刑求的被告身上,不扯吗?
你又在幻想了 你有没搞错啊??最基本的请你建立前提事实吧
你举几个具体笔录清清楚楚记载 刑求抗辩举证责任出现在被告的吧
请举出至少50个 否则也是你以偏概全
> 你要是觉得我说错,大可以发文反驳,有问题部分我也会修正。
你要道歉才是真的 修正有用吗? 多少人提醒你了??
预防重于治疗 有没听过 每次都要别人告诉你来治愈你得瑕疵
根本性的建议你反倒是置若罔闻 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 是的,现在依法检察官应该到庭,喔不是,莅庭(看这用字遣词?),那
> 又如何?检察官在法庭上是积极的应对,还是消极的复诵“如书状所载”?
你希望用念得? 可以啊 去修法 要求一定要用唸得
而且慢慢念 我没意见律师状子也用唸得 不能仅记载如辩护意旨状所载
我没意见啊 检察官跟法官可能很高兴吧 这样一个月 只要结两件案子就好
到时候司改会 万万不可以 跳出来说检察官法官怠惰喔
同样得 司法院跟法务部、立法院、监察院可不能以未结案过高要求
评定职务未达良好 甚至纠正
我写得很清楚
反正 玩到最后苦得又不是检察官 法官
被你拖下水的是全民
不要再来一篇爆挂 某某只用四字箴言之类的耸动标题
如果是王令麟的案件 陈水扁的案件 起诉书 论告书你要不要去唸一下??
人家把完整内容的东西 记载在书状里面 你不去看内容 就说
别人是消极复诵 更不论交互诘问了
同样你的逻辑 我是不是也可以说辩护人如起称如辩护意旨状所载 也是一种怠惰了?
这是你的逻辑 可不是我的。
重点在于被告了不了解 这些书状内容,有无影响到他防御答辩权利
而不在于到底是不是复诵
你一心以为检察官消极,诱使法官法官在有罪推定主导案子巴啦 吧啦
这都是你引述别人的说法 也充满胡乱臆测
导致你通篇文章错误百出逻辑谬误
> 证据是整包提示,还是一个一个仔细确认证据能力?这些都很扯,可是你
> 从来没有跟我争执这些大方向,就在说我道听涂说。可否请你拿出多一点
> 论述?
对啊 你道听涂说啊 准备程序你到底有没去过啊??证据能力的争执
争点整理 争执不争执事项有没有好好看法官在整理啊???
回去好好观摩个一百件地院高院准备程序再来好吗?
什么时候证据整包提示了??意义不明。
如果你够认真旁听你就会知道这些东西了
更不用说 辩护人有义务把每个证据搞清楚 笔录印回来给他的当事人看
多一点论述不是不行 问题是 你根本前提都错误了 浪费时间提醒你
你还依然如此
> 最后,关于你提到的评鉴官官相护问题,看法评会、检评会组成成分就知
> 道了。
> 根本就都是自己人啊。难道没有问题吗?外部监督不重要吗?
你在幻想哦 那干脆要不要判决也你的司改会加入好了?
根本都自己的人理论依据在哪? 不要自己听别人说就觉得是这样
用空洞的组成成分一望即知巴啦巴拉的说法 根本没有说服力
> 之前小弟听到上一个只依靠自我监督的单位,叫做共产党。
标准的 比附援引错误
>律师针对你的回应: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6/11.pdf
> 终结案件中
> 平均一件
> 所需日数 未结件数
> 2004 89.01 5569
> 2005 83.82 6245
> 2006 83.90 6632
> 2007 79.01 6177
> 2008 67.47 5286
> 2009 62.53 5192
> 2010 68.10 5237
> 2011 68.92 5072
> 2012 73.58 4764
> 2013 78.53 4470
> 这几年虽然结案速度缓慢上升,问题是跟93-96年比差远了,而且未结一年
> 比一年少。
所以呢? 你到底只会看数字啊???然后律师说了就拿来当圣经?
我告诉你答案啦 答案就是
很多案子直接被法院用
上诉未附具体理由 或者上诉不合法之类的直接打枪了啦
其中也包含了以量刑过轻或过重的案子
这里基本上就是上诉驳回啦 根本花不到什么时间
另外在一审
这些冲高的就是司法院之前搞得什么疑案慎断明暗速判
里面多少简易判决 跟认罪协商 把所有的结案所需日数压低你不知道
连这个都不知道 包含告诉你的律师 只看数字那谁不会啊
两个简易判决 收到当天结掉 然后一个稍微复杂案子开了一年
平均下来 一个案子40天呢!!!好棒
懂了没?? 问了你的律师 结果立马喜孜孜以为可以打脸
连基本数字解读的能力都不足 没去好好分析真正的原因
这不是人云亦云 是什么?
嘘 TC13: 其他人我不清楚,反正我看这篇笑了,十几年前的个案拿来当现 07/04 22:06
→ TC13: 今的通则,你拿明朝的剑来斩清朝的官也不过如此... 07/04 22:06
> 请问这几年间司法制度有非常大的变革吗?
这几年是哪几年?
从92年传闻法则 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大修95年刑法大修
中间速审法 法官法的通过
103年军事审判回归普通法院
你跟我说没有非常大变革?
> 没有的话,你敢保证完全不可能会再次发生?
以偏概全 不再赘述
> 如果你认为有刑求可能的笔录法院一具体理由定不会采用,为何上个月而已的庭,法官
> 还在争执有刑求可能笔录的证据能力?
法官对证据能力 进行判断 要争执也是辩护人争执
整个来说 对你的话 言尽于此 你要继续在象牙塔里用你的思维方式去看整个
司法制度 要用徐自强 邱和顺案 去说全台湾的法院都这样
也都是你的自由啦
给了你建议 你完全没放在眼里耳里
那你就继续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