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1945以后WTF?(二)

楼主: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7-04 12:14:20
其实这篇原文不能说错
只是不同的声音其实是同时存在的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brmzqi ]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Re: [转录] 1945以后WTF?(二)
时间: Sat Jul 4 12:08:19 2015
※ 引述《k9k2k7k0 (银月之弧)》之铭言:
: 例如,不能从“放弃”引申为“给予某方”,普通的字要普通地理解
: (Verba generalis generaliter sunt intelligenda),放弃就是放弃,
: 不能强解成给予某方。此为解释条约、法律以及契约的基本原则:
: 谨守字义(Verbi legis tenaciter inhaerendum)。
到这里为止都赞同
: 再者,有关领土转移的问题,也不能以一个消极条款(即宣布放弃)处理,
: 这不符合国际法惯例。过去许多案例,像是1890年以及1919年德、英两国
: 就有关黑古兰岛的主权转移,1871年普法、1919年德、法关于洛林等地的转移,
: 甚至是1895年日、清的《马关条约》等等,均在条约之中明白载明被转移领土
: 之范围以及对象等事项,无一是以单方片面放弃、他方自动取得的方式为之。
其实是有,但是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
1912年,土义战争结束后
北非的色内易加跟特里波利两个地区(这里采用丘宏达教授的翻译)
就是以土耳其单方放弃主权,随后由意大利宣告合并这两个地方
国际法上并未对此一事例进行过争议。
换言之,这样的概念或许可以类推适用于台湾在旧金山和约后的状态。
然后丘宏达教授还提出一个另外的见解,就是用保持占有原则。
以放弃主权再由另一方宣告先占的作法,在劳特派特版的“奥本海国际法”里面
被认为是“保持占有主义”的一种运用方式。
劳特派特对保持占有主义的定义是:
“除非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和约的效力使一切维持缔结和约时的状态。(中略),除和约
对被征服的领土另有约定,这种领土由占领者保有时,占领者得将其吞并。”
涵摄至台湾的情况,就变成
1.日本是放弃台湾的状态
2.日本只说放弃,没明确说台湾给谁
3.中华民国当时占领台湾,所以依保持占有原则吞并台湾。
第三解更直接,这是由澳洲的欧康诺跟美国的摩里略提出的先占说
认为日本已经放弃台湾,所以台湾是无主地
然后中华民国以先占方式得到了台湾。
: 因此,无论《旧金山和约》或是《台北和约》均无法解释出台澎应移交给中华民国
: 或是中华民国取得台澎主权之结果。
: 综上所述,台湾、澎湖之主权并未在1952年以后根据《旧金山和约》或《台北和约》转让
: 给中华民国,实属至灼。转让并不能成为目前中华民国占领台湾状态之法源并予以正当化
: 。
真要论学说跟国际往例其实是有,
在目前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丢进国际法庭仲裁的状况之下,
我认为这些见解都并非不可能成立,至少是能跟未定论这些并陈的理论基础。
唯一的共通点就是这些主张,没有一个认为日本是直接转让主权给ROC的
: 偷偷小抱怨一下,(二)的文章比较长,上色的地方也比较多。
: 想到预计还有两篇我都要哭了QQ
作者: waz   2015-07-04 12:47:00
推专业~
作者: jim47085 (废物逊咖-无聊乱入)   2015-07-04 13:01:00
专业文
作者: tcpic (麻雀)   2015-07-04 13:19:00
可以理解你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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