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园版-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营利事业报废应税货物或菸酒,应向国税局申请销毁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1251/6226232304790149424
营利事业的商品、原物料等报废损失,如要列报由当年度
的所得额扣除者,必须要取得国税局或事业主管机关所核
发的监毁证明,除此之外,也可凭会计师的查核签证报告
核实认定报废损失。
... 否则报废物品如果是还未完纳货物税或菸酒税,将会
被视为出厂,营利事业必须补税,反之,如果是已完纳货
物税或菸酒税之物品,营利事业将会面临已纳之货物税及
菸酒税无法退还,所以不能不注意啊!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应税货物或菸酒销毁审查作业要点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70051028500-0980429
(※注:懒得看的,只要知道营利事业销毁步骤很多,不是像丢家庭余厨那样就好)
五、已税货物或菸酒申请销毁时,应检附之书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一)属国内产制之货物或菸酒,应填具“国内产制应税货物或菸酒变
质损坏销毁申请书”(附表一);属自国外进口之货物或菸酒,
应填具“进口应税货物或菸酒变质损坏销毁申请书”(附表二)
。(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已纳货物税之货物应附完税照正本或经依货物税稽征规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税照文件正本。
(三)自国外进口货物或菸酒应另检附海关核发之进口证明书正本(进
口证明书系经海关核章之进口报单)。
(四)已纳税捐证明文件:缴款书或相关税捐缴纳证明文件正本。
未税货物或菸酒申请销毁时,应检附之书表及相关证明文件,除无须
检附完税照及已纳税捐证明文件外,其余同前项规定。
附表一-国内产制应税货物或菸酒变质损坏销毁申请书
附表二-进口应税货物或菸酒变质损坏销毁申请书
七、受理申请销毁之国税局应先审核下列事项:
(一)查对申请书是否勾选检附退税文件委请函转产制厂商所在地之国
税局或进口地关税局办理退税。
(二)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齐全。
(三)不得以未经海关核章之进口报单替代进口证明书。
(四)进口应税货物或菸酒产品变质销毁部分,其申请书填写内容与检
附进口证明书之报单号码、品名及规格等资料是否相符;国内产
制部分,其申请书填写内容与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五)申请书上各项次之销毁数量不得超过其检附之进口证明书、完税
照或其他替代文件上所载数量,其销毁数量原纳税额亦不得超过
缴款书金额。
(六)国内产制厂商申请销毁免税、未税库存货物或菸酒者,应详细核
对申请书所载之品名、规格、数量、制造日期、进厂日期,与其
申报产制或进厂当月份之“产销月报表”、“未税仓库进出仓情
形月报表”、“包装部门进出情形月报表”、“免税原料使用情
形月报表”是否一致。
前项各款规定事项经审核无误者,受理申请销毁之国税局始派员或委
请销毁所在地之国税局代为派员会同销毁或回炉;其有不符者,应通
知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办理。如发现显有重大异常或虚伪不实者,得否
准其申请,并依相关规定办理。
附表-营利事业原物料、商品变质报废或灾害申请书
八、实地监毁时,应逐项查对下列事项:
(一)拟销毁之货物或菸酒标示上所载之品名、规格是否与申请书填载
内容相符。
(二)清点拟销毁货物或菸酒之数量是否与申请书填载销毁数量相符。
(三)采分散随机抽查拟销毁货物或菸酒,卸除其外包装作初步外观检
视货物是否以其他物品充当、菸盒内是否有用非菸品填充或酒瓶
内是否装入非酒类之液体等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冒充,其抽
查数量不得少于拟销毁货物或菸酒总数量之百分之一,并将抽查
情形注记于申请书之“抽查数量”栏。
(四)菸酒另须比对其容量、制造日期、保存日期、进厂日期及酒精度
等是否与申请书填载内容相符。
如有不符部分应于申请书上注记,并经申请销毁之营利事业现场陪同
人员确认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