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第95条
保险对象发生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保险事故,本保险之保险人于
提供保险给付后,得依下列规定,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汽车交通事故: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规应强制投保之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责任保险
者,向其保险人请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请求。
前项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偿范围、方式及
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健保代垫之后,然后再代位求偿
要是要不回来就变成全民买单了~~~然后健保就又往垮台迈向一大步了
然后又依主管单位定之,就是主管单位爽怎样就怎样的意思
有没有健保法第95条根本用来掏空健保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