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总则
第一预备金
第六十四条 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遇经费有不足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
核定,转请中央主计机关备案,始得支用第一预备金,并由中央主计
机关通知审计机关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
第二预备金
第 七十 条 各机关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经行政院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及其归
属科目金额之调整,事后由行政院编具动支数额表,送请立法院审议
一、原列计画费用因事实需要奉准修订致原列经费不敷时。
二、原列计画费用因增加业务量致增加经费时。
三、因应政事临时需要必须增加计画及经费时。
请问一下
第一预备金跟第二预备金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