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oo.gl/pIqFfu
这篇讲得比较清楚
内文中一段
"北区国税局局长李庆华表示,这项欠税案从1999年起算,并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去执行,
但行政执行署已尽力执行,查不到曾茂昭名下有财产,加上到了2004年时也过了税法规定
的追税期。"
上面的2004年是打错的,1999~2014年共15年
目前追税最多只能追15年
正确来说是因为超过15年的追税期限,不能再追税了,所以注销
而非缴了600万后剩下金额发债权凭证所以就注销
正常情况下,即使发了债权凭证,之后还是可以继续执行,只要在追税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