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7-01 13:57:58※ 引述《verydolungbe (小小邦)》之铭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200.pdf
: : 就在刚刚,总统府已经公告了支付命令的修法!
: : 这次修法以林国正版本为主,而且施行后两年内,过去受害人可以提起
: : 再审进行救济!
: : 感谢各位乡民一起关心,让修法从开会流会,到三读通过,总统府公告!
: : 接下来,民间司改会还会继续扶助支付命令的受害者,也会做出提起再
: : 审用的范本,供其他律师使用。
: : 再一次谢谢大家 <(_ _)>
: : 民间司改会
: : http://on.fb.me/1EN2DfC
: 其实很多人搞错重点,这个诈骗问题大多不是支付命令的效力问题,
: 就好像有人说你欠他钱然后请法院发支付命令,你不理他结果确定了被查封拍卖财产,
: 只要你真的没跟他借钱,事后告他诈欺,他很难自圆其说举证,你就可确认该债务不存在
: 。
: 重点来了,"本票",这东西有个"票据无因性",执票人只要不是直接从发票人手上拿到票
: 子,就受无因性的保护,发票人一定要给钱,
: 诈骗集团就利用这点,伪造你的名字开本票,然后随便找一个人去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
: 跟"支付命令",运气好确定了,就开始合法骗钱大计,
: 那可以对执票人提诈欺告诉吗?
: 执票人(诈骗集团)只要说这张票也是生意场上拿到的,忘了谁给的,只要上面的字迹跟他
: 的不同,你完全告不成。
: 所以,大家觉得这次修法有用吗?
: 我看诈骗集团可能在偷笑。
: 这是什么烂政府,明知问题的重点,不解决还虚晃一招,干!
不是这样子的
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发票人不得以其对于执票人之前手之抗辩对抗执票人,比方说A因
为借钱开票给B,B再背书给C
C来找A要钱时,A不能以"我已经还B钱了"或"B根本没把钱给我"作抗辩
但是这有个前提--票"真的"是A签发的
如果不是A签的,别人无权以A的名义签发票据属于伪造有价证券,无论那个别人最后是否
成罪,只要A能证明这点,A不负票据责任,C找他要他可以两手一摊说不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