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1945以后WTF?(一)

楼主: RalphWang (洛夫汪汪汪)   2015-07-01 09:09:20
本文作者为留德法律系研究生,主攻法理学,目前正与硕论以及罗马
法奋战中。
此文在说明“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的欢乐现状地位,后续文则会谈
及台湾主权未定的国际法法理依据。系列文二说明为何条约不能得出
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之结果,系列文三说明为何其他合法取得领土
之途径不能使中华民国取得台湾澎湖之主权。
番外篇主要驳斥几种常见的反论:一、领有中华民国护照、钞票代表
承认中华民国。二、修宪已经使中华民国合法取得台湾主权。三、中
华民国已经实质统治台湾这么久,干嘛要否定统治台湾的合法性?
番外篇指出前两种在法理上不成立,第三种则不只法理上不成立,更
会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正当请求权,并让外国失去反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请求的的理由,十分危险而短视。
1945以后WTF?(一) 网志版
https://goo.gl/WSE7fD
========以下正文========
1945以后WTF?(一)
随着2016这个四年一次选总统的政治大科年逼近,沉寂一段时日的两
岸关系又开始热络起来。在去年318学运之后,台湾之法律地位的讨
论意外地成为许多人颇有兴趣的议题,在网络上也开始有些人将一些
十几年前的讨论结果拿出来谈。这对寻求台湾自我定位而言,是一个
令人乐见的发
展。
台湾的法律地位之讨论必须建立在历史发展与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
从而,时间点以及对既有之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各种条约)的解
释,便是相关讨论的核心。但如要全面讨论整体台湾法律地位的话,
篇幅将十分巨大,并且许多学界先进之著作,如彭明敏、黄昭堂合著
之《台湾在国际法上之地位》或戴天昭所著之《台湾法律地位之历史
考察》,均对此一议题钜细弥遗地讨论过。
彭、黄合著从国际法理论一一解析、戴着从政治历史发展面逐步探
讨,皆是有关台湾法律地位之讨论的基本经典,有志者可以细读之。
因此,本文目的仅欲就台湾法律地位之相关议题作简明、概览式的探
讨,权充为深入此一议题之入门砖。
1894年甲午战争后,清国败给日本。翌年,1895年,双方代表在日本
山口县赤间关市马关港(今为下关市下关港)签定和平条约,结束日
清之间的战争关系。这份条约即是《马关条约》。该条约之第一条承
认了朝鲜国的独立,并且根据第二条第二、三项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
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190度起、至120度止及北
纬23度起、至24度之间诸岛屿)等地转让(Zession)给日本。自此
,台湾与清国、后来的中华民国毫无关系,直到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
降以后。
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透过广播发表终战诏书,日本投降。9月2
日,日本代表与盟军代表签订终战协定,暂时停止战争状态,并且开
始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本国以及其领地的军事占领时期。同盟国太平
洋战区总司令麦克阿瑟命令蒋中正代表同盟国接收、占领台湾、澎湖
等岛屿。10月25日,蒋中正派代表陈仪接受台湾总督安藤利吉投降,
正式开始中华民国对台湾、澎湖等地的军事占领。这一天,同时也是
后来所谓的台湾“光复节”。
然而,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未久,便爆发了国民党与共产党间的中国
内战(Chinesischer Bürgerkrieg)。随着中国国民党的战败,中
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迁移到台湾岛上。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10月1日
宣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发生了一个非常的奇妙现象,中华民
国政府丢失了绝大部分的领土,仅保有约福建省金门、连江二县约
180平方公里的领土,而受他实质统治的台湾、澎湖群岛等地却是军
事占领区。
由于中国内战,使得仅握有原来领土约十万分之一的中华民国是合法
政府(Legale Regierung)、而掌握几近全部中国领土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却是政变组织(Aufständische)这等神奇状态存在超过20
年,直到1971年联合国大会以《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正式之合法代表为止。而随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合法政府,中华民国则成为事实上政治体
(De-facto-Regime)存续至今。
那么中华民国还存在吗?这涉及到中华民国作为一个国号以及作为一
个政府两个方面。首先,中华民国曾作为代表中国这个国家的国号,
然而在1971年以后,无论是事实上(de facto)以及法律上
(de iure)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也就是说,中华民国
不再被当成是中国这个国家的名字,同时也不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
正式国家的国号。
第二,作为政府的中华民国如今只是一个事实上的政治体,已如前
述。然而,在1971年以前,他曾经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并且是一个绝
大部份领域被政变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而脱离其掌握的残存
国家(Reststaat)。在这个时候,由于处于内战状态,中华民国虽
然具有国际法主体能力(Völkerrechtssubjektfähigkeit),但却
是有限的,因为他已不是完整的国家。所以,这时中华民国在国际法
上能够有怎样的行为能力,取决于是否受到他国的承认
(Anerkennung)。
盖本来国与国之间无需承认,一国并不负有承认他国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承认某国为国家的国家承认(Anerkennung des Staats)在国际
法上的意义并不大。反而,承认在内战状态中有莫大意义,这牵涉到
交战双方是否能够具备有限制的国际法主体能力。内战状态中的一方
只要受到承认(所谓交战团体承认),那么就必须受到战争法/国际
人道法的约束,并在这个范围中享有国际法主体能力。
但在1971年以后,当中华民国不再受到承认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合
法地位之时,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就转换了。此时中华
民国便成为一个类似政变组织的事实上统治体(Quasi-aufstä
ndisches De-facto-Regime),是一个没有国家资格的组织,并因此
丧失国际法主体能力,也就是说,他没办法在国际法关系中以国家身
分主张、负担权利义务。最明显的事证,就在参与WTO这件事上。
由于不具任何国家身分,中华民国(作为组织)也无法和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建立正常的国与国外交关系。目前中华民国那22个所谓的邦交
国,基本上并非基于承认“中华民国是一独立的台湾国”因此予以国
与国外交关系,反而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承认中华民国为中国唯一
合法政府”即所谓的政府承认(Anerkennung der Regierung)之
上。这是中华民国目前在国际关系上处于极严峻形势的原因。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作为国号已不代表任何既存国家,作为政府也
只是以事实上统治体身分占领着一定的领域。中国这个国家依然存在
于台湾海峡的另一端,只是曾经作为中国的中华民国早已昨日黄花了。
========以下为系列文连结========
系列文(二)
https://goo.gl/xnlf97
系列文(三)
https://goo.gl/rgb8Qg
系列文(番外)
https://goo.gl/KWA06g
==
排版上色好花时间,
晚上有空再整理后续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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