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喷彩粉变被告!大一生帮好友代班 遭

楼主: j1300000 (JSL)   2015-06-30 01:48:17
※ 引述《Raskolnikov (拉斯柯尔尼科夫)》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TVBS
: 2.完整新闻标题: 喷彩粉变被告!大一生帮好友代班 遭限居
: 3.完整新闻内文:
: 八仙乐园粉尘爆炸案,包括活动主办人、包商以及工作人员,共有5人遭到检警约谈,

: 中19岁的卢建佑,他是台湾科技大学电子系的大一生,当天因为朋友的临时有事拜托他

: 帮忙代班志工,但27日早上一到现场,业者仅花15分钟教他操作钢瓶,也没实际练习过

: 晚上直接上舞台,第一次还因为后座力太大跌倒,第二次再喷,就看到眼前变成一片火

: 。
: 经过一夜侦讯,卢建佑无保请回,但限制住居踏出地检署大门,面对镜头笑的有点尴尬

: 钢瓶操作员卢建佑:“真的是看不到东西啊,眼前都是粉,接着你就看到火光一闪,嗯

: ”
: 卢建佑是二氧化碳钢瓶的操作员,而遭检警约谈,但也被事发时的景象吓傻了,因为他

: 在舞台上。
: 钢瓶操作员卢建佑:“他就大概教我怎么使用,就按哪里会喷气,然后就大概是教这样

: ”
: 当天一到现场,工作人员就直接教导该怎么使用钢瓶,前后只有短短15分钟也没实际操

: 练习,对方更没有提到任何危险性。卢建佑今年19岁,目前就读台湾科技大学电子系一

: 级,去年从台中高中毕业一个人上台北唸书,本来他的好朋友也报名当彩色派对的志工

: 但27日当天临时有事,只好找来卢建佑帮忙,早上10点时他就抵达会场,到晚上8点工

: 人员要求他到舞台的西侧准备,但从没操作过钢瓶的卢建佑,第一次喷发因为后座力太

: 还跌倒,结果爬起来要喷第二次时就出事。
: 他的父亲听到儿子遭到检警约谈,立刻冲上台北,为了救人,他的左手肘和左膝盖也被

: 伤,本来要去治疗却拖了整整一天一夜,但卢建佑更没想过的是,只因为帮好朋友代班

: 却成为被告。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575/
: 5.备注:
: 感觉主办单位的问题很大...
底下一堆说这是“业务过失致死的”
拜托,理组不懂法律也要会GOOGLE好吗?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在本条规定中,若行为人属于“从事业务之人”,将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刑责较一
般 过失致死罪重。问题是,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本条所谓“从事业务之人”呢?
依司法实务见解认为,所谓“业务”,是指以反复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至于
有 有没有报酬?业务行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均不在考虑范围内,亦即纵使是从事主
要业务之附随义务也包含在内,但是此项附随之义务,并非漫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
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而且这样的业务
不以合法为限,纵使是非法或行政机关所不许,只要事实上有执行该项业务,就属于刑法
上所谓“从事业务之人”
处罚“业务”的立法目的在于,从事业务之人因为反复持续实施特定业务,对其业务行为
可 能发生之危险,自然应该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认识,因此法律对从事业务之人课以较
高之注意力,而且从事业务行为的危险性一般来说比较高,造成的后果也比较重,所以业
务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则上要比普通过失犯罪还重
照这样来看,这个男大生什么都不会,第一次操作钢瓶,怎么可能适用业务过失啊?
作者: sheng76314 (下雨天)   2015-06-30 01:49:00
你讲一堆给人希望 最后一句又打落 残忍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1:50:00
既然查了业务的概念,不如顺便google一下什么是行为单数...
作者: kutkin ( )   2015-06-30 01:51:00
那如果是一般的致死呢
作者: nelson1992   2015-06-30 01:51:00
还是很衰小..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06-30 01:54:00
怎么不顺便查竞合哩
作者: emega (^^~)   2015-06-30 01:56:00
鬼岛检察官:将对粉尘求处重刑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6-30 01:56:00
就是“什么都不会”才导致业务过失啊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6-30 01:58:00
刑法中的过失, 要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主办完全训练员工, 员工完全不懂危险性, 那可能连过失都不算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01:00
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也只会成立一个过失致死并非"什么都不会"而不成立业务过失,而是"非执行业务之人"所以不成立业务过失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4:00
所以活动负责人是几个业务过失重伤害? 要怎么判断ㄋ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06:00
我没涉入调查,不确定,不过从新闻看来,一个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8:00
这个很难判断耶 卖一张票跟一个人签了约 就一行为耶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09:00
形式行为数的认定,与民事契约数无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9:00
哪一种形式? 怎么判断行为数的?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10:00
打错字...刑事以行为单数判断,包括自然的一行为、自然意义的行为单数以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1:00
怎么判断活动负责人的行为数的阿?????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12:00
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自然的一行为,EX:丢掷一个石块自然的行为单数,EX:连续殴打被害人5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3:00
只要少卖一张票 可能就少一个重伤害 卖了好多张票耶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13:00
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EX:强制性交(强制行为+性交行为)本案中,造成过失致死的行为,是"未妥善规划活动安全"因此只有一个,跟卖票的数目(民事契约数目)无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6:00
没 过失致死 现在只有一例 无所谓竞合可言但是业务过失重伤害可以有很多个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17:00
过失重伤害的过失行为也是同一个啊....所以从头到尾只有一个过失行为,但是造成很多法益的受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8:00
这样似乎业务过失重伤害 不管怎么做都只有一个ㄟ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19:00
包括生命(目前1名)与身体健康(很多),想像竞合从一重yap~只成立最重的一罪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0:00
这样实在奇怪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在场 都重伤害 还是只一个过失重伤害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21:00
看你怎么想啦,有些立法例是以侵害的法益数目来决定罪数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2:00
就是一个业务过失重伤害的行为可以伤全世界的人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22:00
我国目前是以"行为数"决定罪数,也就是一行为仅处罚一次简单的比喻就是,一个小孩子丢一颗球但是一次打破两扇窗户你也只是抓起来扁一次而不是两次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5:00
对阿丢球是一行为没错啊可是业务行为很难判断ㄟ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27:00
科科~办一次活动而其中规划不良,阿就一次规划不良啊~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5-06-30 02:27:00
即使第一天上班也可以是从事业务之人哦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5-06-30 02:28:00
不是说因为他之前没做过就变成不是从事业务之人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28:00
第一天上班也是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业务之人没错,但问题是究竟有无"反复从事以为业"的客观情形与主观意思从无此类经验被找去代班,应该不会被认定为从事业务之人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5-06-30 02:30:00
我只是针对什么都不会怎可能被认定这段说一下而已XD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30:00
科科~~我要继续回去改考卷~看看这学期要当多少人了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31:00
业务过失重伤害好像很难成立数个ㄟ 如果是这样判断ㄉ画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44:00
漏掉回答原PO的问题,未妥善规画安全系以负责人的角度而言至于大学生有无过失,要看他到底做了什么,如何操作设备等这个部分大概必须经过调查证据才会知道,我无法确定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5-06-30 02:47:00
虽然刑责是以行为数认定感觉好像主办赚到了不过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48:00
但该大学生最多应只有一个行为,所以最多也只有一罪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5-06-30 02:48:00
虽然我真的认为主办会赔不出来
作者: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15-06-30 02:50:00
民事就~一契约一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则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还有消保责任~所以赔不出来应该是没错的当然民事也有竞合啦,不过我不教民法~留给搞民法的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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