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skolnikov (拉斯柯尔尼科夫)》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TVBS
: 2.完整新闻标题: 喷彩粉变被告!大一生帮好友代班 遭限居
: 3.完整新闻内文:
: 八仙乐园粉尘爆炸案,包括活动主办人、包商以及工作人员,共有5人遭到检警约谈,
其
: 中19岁的卢建佑,他是台湾科技大学电子系的大一生,当天因为朋友的临时有事拜托他
去
: 帮忙代班志工,但27日早上一到现场,业者仅花15分钟教他操作钢瓶,也没实际练习过
,
: 晚上直接上舞台,第一次还因为后座力太大跌倒,第二次再喷,就看到眼前变成一片火
海
: 。
: 经过一夜侦讯,卢建佑无保请回,但限制住居踏出地检署大门,面对镜头笑的有点尴尬
。
: 钢瓶操作员卢建佑:“真的是看不到东西啊,眼前都是粉,接着你就看到火光一闪,嗯
。
: ”
: 卢建佑是二氧化碳钢瓶的操作员,而遭检警约谈,但也被事发时的景象吓傻了,因为他
就
: 在舞台上。
: 钢瓶操作员卢建佑:“他就大概教我怎么使用,就按哪里会喷气,然后就大概是教这样
。
: ”
: 当天一到现场,工作人员就直接教导该怎么使用钢瓶,前后只有短短15分钟也没实际操
作
: 练习,对方更没有提到任何危险性。卢建佑今年19岁,目前就读台湾科技大学电子系一
年
: 级,去年从台中高中毕业一个人上台北唸书,本来他的好朋友也报名当彩色派对的志工
,
: 但27日当天临时有事,只好找来卢建佑帮忙,早上10点时他就抵达会场,到晚上8点工
作
: 人员要求他到舞台的西侧准备,但从没操作过钢瓶的卢建佑,第一次喷发因为后座力太
大
: 还跌倒,结果爬起来要喷第二次时就出事。
: 他的父亲听到儿子遭到检警约谈,立刻冲上台北,为了救人,他的左手肘和左膝盖也被
烫
: 伤,本来要去治疗却拖了整整一天一夜,但卢建佑更没想过的是,只因为帮好朋友代班
,
: 却成为被告。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575/
: 5.备注:
: 感觉主办单位的问题很大...
底下一堆说这是“业务过失致死的”
拜托,理组不懂法律也要会GOOGLE好吗?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元
在本条规定中,若行为人属于“从事业务之人”,将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刑责较一
般 过失致死罪重。问题是,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本条所谓“从事业务之人”呢?
依司法实务见解认为,所谓“业务”,是指以反复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至于
有 有没有报酬?业务行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均不在考虑范围内,亦即纵使是从事主
要业务之附随义务也包含在内,但是此项附随之义务,并非漫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
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而且这样的业务
不以合法为限,纵使是非法或行政机关所不许,只要事实上有执行该项业务,就属于刑法
上所谓“从事业务之人”
处罚“业务”的立法目的在于,从事业务之人因为反复持续实施特定业务,对其业务行为
可 能发生之危险,自然应该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认识,因此法律对从事业务之人课以较
高之注意力,而且从事业务行为的危险性一般来说比较高,造成的后果也比较重,所以业
务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则上要比普通过失犯罪还重
照这样来看,这个男大生什么都不会,第一次操作钢瓶,怎么可能适用业务过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