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会去参加粉尘PARTY的~通常是哪种

楼主: opemhood (大汉堡)   2015-06-29 09:02:05
※ 引述《cloud72426 (数字只是辅助不是真理)》之铭言:
: ※ 引述《warshion ( 海 虎 )》之铭言:
: : 我想会去参加这种彩粉PARTY的
: : 通常都是家里蛮有钱的吧
: : 花一堆大钱 去吸粉尘
: : 仇富的乡民如我 不能理解这种价值观..所谓朱门酒肉臭 路有冻死骨..
: : 要不然就是夜店咖吧 花一堆大钱去参加粉尘PARTY
: : 无非是想去物色猎物 干海滩妹
: : 反过来讲 会去参加彩粉PARTY的海滩妹 会是哪一种女孩子?
: : 花大钱去参加粉尘PARTY 又穿得露乳沟露屁沟的..
: : 可能是去钓有钱的凯子 钓帅哥的 找一夜情的 想被上的
: : 跟春呐音乐祭一样 结束之后 满地的保险套
: : 满地的针头 毒品
: 才1500就仇富....你到底是有多穷阿...
: 第一 这种彩粉活动是国外先开始的
: YOUTUBE影片看起来就很HIGH很好玩又很潮
: 我也不懂为什么你不能理解
: 我比较难理解的是 宅宅连人家为什么觉得好玩都无法理解
: 到底是跟社会有多大的隔阂阿...太可怜了
: 第二 不是每个会去跑趴的人 就只是为了干妹 烈艳
: 只能说 多出国走走 不要老是待在台湾当井底之蛙...
: 都什么年代了 跑趴不是很普通的事吗...
: 没看过猪 也看过猪走路吧....
: 就一颗年轻热血的心 有啥好难理解的
: 难道一定要去比铁人三项 才能叫热血??
: 第三 虽然我从COLOR RUN 开始就不喜欢彩粉趴
: 因为弄得到处都是 污染环境 这样就失去原本的意义了
: 加上新闻报过有尘爆的风险
: 主办单位配套有没有弄好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事情
: 民众参加公开的活动 主办方本来就要负主要责任
: 要出来办活动 本来责任就是要扛阿
: 不然没人逼你办阿....
: 今天出事 又不是民众自己爱玩拿粉在那乱喷 然后烧起来
: 基本上 在户外空间 少量的粉自己在那洒 从来没有发生意外过
: 国外也都是这样玩的 台湾理组不就好棒棒 领先世界??
: 喷大量彩粉的是主办方....责任归属很明显了
: 一堆人在那幸灾乐祸 真的父母教育失败
基本上,只要是消费,都是消费者
以消费者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
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七条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安全
或卫生上之危险。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
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
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七条之一
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于提供时,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项之安全性。
 
第十条
企业经营者于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时,应即回收
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但企业经营者所为必要之处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未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并附
载危险之紧急处理方法者,准用前项规定。
 
在2013年新闻早已播报恐有尘爆危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8oL-5RJo3I
主办单位恐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http://i.imgur.com/VuUQqew.jpg
依前世界消费者组织联盟之主张,消费者应获得保障之权利有以
下八种:
1.获得维持生命所需基本物质供应的权利
2.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
3.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
4.选择的权利
5.求偿的权利
6.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7.清洁之生活环境的权利
8.获得充分消费资讯与消费者教育之权利
在消费者主权理论之下,消费者决定一切的经济活动。
但事实上,在今日自由经济制度的社会里,普遍存在着消费者主权严重受到侵害的现象。
在经济独占、广告、定型化契约等的强大压力下,消费者大部分的消费行为,
只能配合生产者的方便与利益,做有限度的购买与否的选择而已。
所谓的主权,早已从消费者移转到生产者之手。
费者主权受伤害之原因
1.生产者缺乏职业道德。
2.现代科学技术所提供之产品与服务,对于人和环境之影响,非短时间所能判明;
生产与交易之过程迂回曲折,分工细密,手续繁多,使弊端易于隐藏,而责任难以追究。
3.大财团依靠雄厚的经济力,左右了行政机构、民意机关、高层决策者和媒体,
获取不当的利益。
4.政府本身与政党为了政权的攘夺与利益之卫护,做出许多伤 害消费者权益的决定
,不仅侵犯了当代消费者的权益,还延续到以后若干世代。
消费者于其权利获得保障之同时,亦须善尽消费者之义务。
依前世界消费者保护组织联盟之主张,消费者应尽之义务有以下
五项:
1.认知义务
2.抗争义务
3.团结义务
4.关怀义务
5.环保义务
西元一九三六年美国成立消费者联盟,为今日消费者保护组织之滥觞。
2.西元一九八四年联合国大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决议案,
通过世界消费者保护纲领,以促进公正、公平、合理之经济及社会发展,
作为全球各国推动消费者保护运动之共同目标。
至此,消费者保护运动已蔚为世界之潮流。
消费者关切范围之发展
1.早期:消费者运动集中在产品的安全,尤其是食品和药品
的安全;再逐渐扩及于其他有形之商品。
2.晚近:关切之范围已扩大,由有形而无形,由产品而服务,由人身而环境。
加强立法保护消费者,是为现代国家之共同趋势。
1. 在立法方面最大的改变在于立法之精神,实现社会正义、保
护弱势国民、坚持诚信原则、承担绝对责任。
2. 在司法方面则采取转换举证责任,对于适用法条之解释不再
拘泥于文字,而倾向于秉持立法之精神;在诉讼程序上则简
化诉讼手续,设立消费者法庭,允许集体诉讼与代理诉讼,
使法益之公平得以落实。
3. 对于弱势地位者特别保护:
对于妇女、老人、儿童、残疾者、低所得者的权利都给予适
当的尊重,扬弃传统施恩的想法,转变为保障人权的关念。
保护消费者权益,人人有责,消费者须团结
为消费者保护权益也为你我保护共同权益
http://i.imgur.com/Kp6fyiO.jpg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6-29 09:03:00
你跟反串认真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6-29 09:03:00
字太多 反正主办单位跟场地方都有责任就对了 以上
作者: aptx1869 (aptx)   2015-06-29 09:04:00
环保义务 哈哈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5-06-29 09:05:00
你打什么啦 看不懂
作者: kyo0123 (拉链夹包皮)   2015-06-29 09:05:00
作者: Aenyie (键盘小妹)   2015-06-29 09:13:00
一堆复制贴上 内容比学生报告还鸟
作者: dacapo (Dacapo)   2015-06-29 09:13:00
资方打手还是会继续酸消费者啦
作者: stacyshu (舒)   2015-06-29 09:14:00
幸好有法律,否则跟这群不讲道理的酸民讲都讲不通
作者: SunbeamIssac   2015-06-29 09:14:00
推认真
作者: hayashi0728 (Eason)   2015-06-29 09:16:00
干 扛错西扛错V谁不会
作者: tommykid (滴哒滴哒)   2015-06-29 09:16:00
重点?
作者: idoo (秤子)   2015-06-29 09:25:00
文字太硬了快速滑过…囧推错篇 囧
作者: ashans (呆)   2015-06-29 09:28:00
春浪、春呐是不一样的,你有去过真正的春呐吗?
作者: suweiQQ (宝贝)   2015-06-29 09:29:00
废话?
作者: loveing (Illusion)   2015-06-29 09:30:00
上面新闻贴的95全身焦黑...为什么99的要留着难过阿...
作者: gameguy (gameguy号:)   2015-06-29 09:39:00
不管怎么样,严重烧烫伤下半生都毁了,惨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5-06-29 09:52:00
有道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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