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5-06-27 13:09:15小鲁没去过德国
没有念过德文书
但是有听教授以及一些接触德国人说过
在德国,家庭婚姻保障是被称作"制度性保障"
这当然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
是在宪法之前成立制度,
等同基本权利效力,国家不可任意侵害
而这婚姻家庭保障也被写进基本法
和基于一些利益团体角力下
所以形成伴侣制度
而,所谓婚姻家庭保障之度,以及一夫一妻制
也被我们大法官解释抄写在解释文内,
当然,这效力是否等同宪法,各有争议
所以我们该采行何种制度,就看采取哪种想法
德国人认为很多时候是实际考量,名称不同不构成歧视
美国人认为,就算实际内容一样,名称不同就有可能歧视(分别且平等的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