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消防员救油槽清洁工却闪燃 判准国赔

楼主: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6-26 20:49:04
: : 在指责法官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检讨把消防队当钢铁人用的长官
: : 为何不让消防队受教育?
: http://i.imgur.com/gFBwZM4.jpg
: 现场抢救人员事实还原文,
: 如果每件救援都可以思考个十分钟再救援,那受困的早就死到不能再死了
: 救援人员当然会以最简洁快速的方式来尝试,工厂人员又不讲清楚....
判决书
依证人曾文石证述:切割前我有告知里面有油,但没说什么油;
我在清洗时我有加一桶柴油,有告知吉祥公司和林志明,
但很混乱没有告知消防队员,切割时我有阻止,
因为电锯 锯铁会产生火花,里面还有油,一定会燃烧,所以我有阻止
我只有说里面有油,不要切割会着火,但没有告知什么油,
消防队员也知道,不然不会拿水柱在旁边等(见他字侦查卷第31页),
于原法院证述:我有制止,叫消防人员不要切割,因为里面是油,
消防人员叫我们走开由他们处理;
今天没人要检讨消防人员,重点是这个劳工进去
没测定,没空气置换,没输气装置
重点是可能法官不是专业的,他也是看大家给他的证据
有没有想过,槽高480公分,进槽体一定要从上方进入
没有吊挂设备,当初他怎么进入槽体的,而且可以安全到480公下的地方(他不是摔伤)
为何等人出事时,进出装置就不见了?
判决书
该油槽呈圆柱状,高约480 公分,油槽顶端呈圆弧状(事发时,未加装护栏)
直径约250 公分,上方泄油孔直径约50公分,下方泄油孔直径不足42公分,
然后,判决书也说,消防队自己进去时也没用氧气面罩。
进槽体,不带防护具,这种不叫勇气,叫无知。
希望我们能多给救助人员一些正确的知识,让他们不再需要用勇气作事
另外,消防署自己也弄他们
(4)再按灾害现场救援其困难度随受困者的状况而异,
应以现场立即看得见,容易救出者为先;需长时间作业者应给予必要处置
以维持生命征象至获救,此有内政部消防署100 年11月11日函文可参
(第15411 号侦查卷第140 页),
被上诉人亦陈称应以现场立即可为,容易救出受困者之方式为先(本院卷第32页)。
本件上诉人因清洗油槽而于槽底昏迷,则使用吊挂方式,自油槽上方将人救出,
应较安全、容易救出,况当时救助器材车已在现场,
事后请证人陈礼禄移除木栈板、木箱亦约仅花费3 至5 分钟,
均已于前述,堪认请人移走木栈板、木箱,
将救助器材车驶入后利用吊臂进行救援,
相较于采用电动切割机切割充满油气之油槽,
可能发生火花外溅引发闪燃之危险,
及如起火燃烧后对于身处油槽内之上诉人及消防队员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而言,
应属容易救出受困者之 方式。
且证人黄思铭、黄立远于第一时间进入油槽救助上诉人时,
已将气瓶吊进油槽内稀释槽内油气浓度,并给予配戴氧气罩,
及将上诉人之头部拉出下方卸油孔,此有黄思铭之证述可稽(他字侦查卷第30页)
1.消防署也觉得他们作法不对
2.受害者头已经从下面出来并供给氧气,时间并不急迫
3.移除时间,法官说3到5分钟,你的图说2,30分钟,就不知道谁的问题了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06-26 20:51:00
问检察官跟证人囉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5-06-26 20:55:00
简单说法官判国赔不是惩罚消防员 是惩罚消防单位训练不够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5-06-26 21:49:00
基层很可怜 出事的时候长官还偷踹一脚我相信现场消防人员不会无故使用电锯 只是人命关天所以决定使用他们觉得最快的方法 不然以后抢救都采取保护自己免除是非的方法 先保护自己再救人只怕以后有很多可能有机会被救活的人最后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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