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楼主: Risian (aj4)   2015-06-25 17:55:42
※ 引述《emulli (Sleepy Graps)》之铭言:
紧急避难的法条写说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根据乡民大法官的看法
这个条文代表你去帮人急救没救活可能还会被告,别人可能可以主张换个人救会更好
blablabla =台湾没有真正的好撒马利亚人法
于是乡民立法院决定把这不够霸气的条文砍掉
变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一律不罚!终于是好撒马利亚人法了!
那请问一个情境题
假设甲有天看到地上有一个乙心跳停止躺在地上
甲冲上去要CPR 当时还有围观的乡民丙跟丁
甲压胸了30秒看到丙跟丁在看戏
于是跟丙丁说叫丙丁一起来压
结果丙丁就怕怕的不太敢来帮忙,甲一个爆气一人赏他们一掌
偏偏甲是个拳击高手啊,他一掌就丙就挂了然后丁也剩半条命
请问甲的行为适用紧急避难吗?
请问乡民大法官根据新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甲是不是完全无罪啊?
其实上面的问题适不适用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律为什么存在那么多可解释空间
就是因为你任何一个法条都可以找到漏洞
尽管我们不喜欢法官过度自由心证
但法官的心证/根据经验法则判断还是重要的
因此讨论帮人CPR到底会不会成立犯罪
一味法条改来改去也没有用
问题是是不是有判例可主张“急救品质/判断的问题”可以用来控告急救者过失杀人?
(避难过当因此检察官起诉?)
请努力告诉全台湾民众别帮人CPR的大大赏我们一个判例吧~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5-06-25 18:00:00
举例没说服力 失望
作者: koll (koll)   2015-06-25 18:10:00
例子有问题 下一个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5-06-25 18:14:00
老师没有教怎么举例吗?
作者: wsdykssj (arj)   2015-06-25 18:15:00
https://youtu.be/MXe-I5Ifvy8 举例要举这个啦法条直接写完全不受监督就是这样做CPR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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