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反课纲学生突袭教育部 林飞帆:向你们致敬!
3.完整新闻内文:
2015-06-25 08:58
〔记者林晓云/台北报导〕夺回桃园青年阵线成员、龙潭农工学生游腾杰昨天翻墙进教育
部,向教育部泼漆抗议,要求立即回应反课纲诉求。林飞帆在他的脸书上表达支持中学生
的各种行动,并且表示:“中学生们加油,向你们致敬!”
林飞帆脸书全文如下:
夺回桃园青年阵线成员、龙潭农工学生游腾杰今晚翻墙进教育部,向教育部泼漆抗议,要
求立即回应反课纲诉求。我看到很多学校反课纲粉丝专页纷纷转发新闻及回应,有的表态
支持,有的表示“无论如何都不应违法?”然而,这是属于中学生的行动,不同组织、不
同团体或许都有自己的行动规划跟态度,而我自己的态度就是尽力支持他们的各种行动!
不过看到有些人质疑,“不应用泼漆这样的‘违法’行动”,我倒是有些想法。基于运动
伦理,要先强调,我所说的只能作为一点意见提供,事实上,无论如何它也只会是个意见
,这波行动的主体还是在于这些中学生们!
两年前,大埔事件,刘政鸿天赐良机的拆除大埔张药房等四户,引发后续接二连三的抗争
,要求政府道歉、还地,原地重建。我参与了其中几次抗争行动。其中一次816苗栗县府
前晚会,向苗栗县府丢鸡蛋抗争,当晚万蛋齐飞砸向苗栗县政府牌衔、大门及广场,而两
天之后,就是818占领内政部的“拆政府”行动!
816苗栗县府前丢鸡蛋抗争的晚会,我跟另外六位捍苗青的伙伴因而在后续被检方以“刑
法第277条第一项之伤害罪、刑法第140条第一项之侮辱公务员罪、刑法第140条第二项之
侮辱公署罪”等几项罪名。然而,经过长时间审理,苗栗地方法院对于此案一审,针对这
几项罪名,均作出无罪判决,理由分别是,第一、当时意外被鸡蛋碎壳砸伤之员警,其受
伤原因并非我们七位被告所为,而我们也无伤害员警之犯意及故意。第二、关于侮辱公务
员罪,其法构成要件在于“故意”,而法院认定我们向县府丢蛋之行为与直立于县府广场
前的员警并无关系,并不包含侮辱执勤员警的意思。然而,前两项罪名,应该与这次游腾
杰向教育部牌衔泼漆的事件没太大关联,比较有关连的,应该是最后一项,“侮辱公署罪
”。
但事实上,当初大埔事件我们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诉时,都觉得相当荒谬,一来是侮辱
公署根本是戒严时期的法律;二来,要如何认定是对政府的侮辱?对于政府表达抗议,要
怎样不会被认为是侮辱?这其中有很大的问题。事实上,对政府抗争之言论以及官署威严
之间,言论自由自然应该受到较高的保障跟维护。这也是为何816晚会,针对我们七位被
告,被起诉的“侮辱公署罪”,最后苗栗地院判予无罪的原因。当时判决书载:‘本罪之
法条文字极为简略’、‘国家对于言论自由应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监督政治活动之功
能得以发挥(释字509号)……。向县府大楼丢掷鸡蛋之举动,系在表达大埔拆迁相关县
府决策之不满,属表达言论之象征性方式,其既未故意侵害人身,亦未故意侵害他人之人
性尊严,尚属国家对言论自由最大限度维护范围之内。’
今夜,对于反课纲微调行动的“策略”、“路线”、“抗争节奏”、“政治判断”甚至“
组织关系”等问题,都有很多讨论空间,也许也有很多学弟妹们可能是担忧著外界不确定
的观感等等,但无论如何,我只有一点想法想供大家参考参考,就是当我们面对国家暴力
(黑箱决策当然也是种国家暴力)与人民抵抗时,绝对不要轻易地将人民抗争摆在与国家
暴力齐平的位置上看待,事实上诸多法律条文的存在目的不是要约束或规范人民,更重要
的是在于约束国家。相较于掌握国家机器、握有权力,而选择滥用的一方,手无寸铁,只
得以身体作为抗争工具,如此权力不对等的处境,我们不应选择挞伐弱势的一方,而更应
该思索什么叫作对等相应的行动。面对握有权力滥用权力的黑箱决策,泼漆、丢蛋,不是
暴力,而是弱势一方在能力范围内对权力者的最大包容。今夜,夺桃青成员的泼漆行动是
否在策略上、组织上得到各个中学同意或许不然,也当然有得以讨论的空间,但我相信在
法律上,并不是什么“违法”的行动,更不用说即便有“违法之虞”,在人民权利面对到
政府尊严的两相权衡下,我们都知道我们应该选择何者作为更高的价值。
最后,我想无论何种行动,最终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迟迟不肯撤回黑箱课纲、不肯面对学
生的教育部,任何行动的后果,教育部都责无旁贷,事实上,他们是有过无数次的机会,
避免这一切发生,避免再让学生得用身体、行动表达意见。奉劝教育部还是不要再龟了,
躲得了一时, 躲不了一世啊!
无论如何,还是想表达:中学生们加油,向你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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