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5 10:17:58
※ 引述《huatuo (学会放轻松的猎人)》之铭言:
: ====紧急医疗救护法====
: 第 14-2 条
: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
: 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 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 ======================
: 虽然有人认为此法条多此一举
: 但我觉得作为提示性的功用而存在,其实也不错
: 也感谢前人的努力
: 但是有个想法要和大家讨论一下:
: 本法条构成要件是"为免除生命之急迫危险"
: 问题是 施行急救的当下,如何确定生命有无急迫危险?
这就是普通法里面紧急避难的一个极限啊
(另一个极限是刑法里的“不得已”,这是刑事上紧急避难很难用重要原因)
当然个人立场是希望尽量朝主观解释
只要施救者主观上是为此目的即可
但一来遇到争执时主观很难认定
二来太过倾向主观解释也未必是好事
前面有一篇推文也有提到
完全免责可能会有其他问题
所以到底怎样比较好
说真的是个很困难的问题
但至少我认为
现在的状态到底是怎样,应该忠实地被传达
现阶段能达到怎样的保护
(紧急避难本身真的也是可以发生一定程度的作用啦,只是不见得每个人都能接受)
还有哪些改进的空间
应该都要让人真正认识清楚
而不是明明还没到位
一直说现在已经没问题了
: 遇到"生命有急迫危险"的情况
: 但这种状况其实问题不大,
: 因为不管是民/刑法的紧急避难或是
: 紧急医疗救护法的 14-2
: 都可以免责。
话说因为你这一篇
反而发现本次修法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了……
普通法的紧急避难写的是为避免
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但本条只有生命……
算是另订构成要件
如果依照特别法优先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
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
如果不是为了防止生命上的急迫危险
而是不赶快处理可能需要截肢
可能就无法适用紧急避难了……
(因为身体的危难被特别法排除)
当然,依照目的解释不应该这样解
但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修法修得多粗糙
不要说这样的解释不会有问题
仔细看立法纪录文书
本来的委员提案,在得否适用紧急避难的要件上
就差点订成比本来还限缩
是后来有人发现才赶快提出来检讨修正的
(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8402;0276;0393 p393 )
假如什么都目的解释就能够解决
根本不修正也没关系
但问题就是法条订太烂的话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徒增争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