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 14-2 条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
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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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人认为此法条多此一举
但我觉得作为提示性的功用而存在,其实也不错
也感谢前人的努力
但是有个想法要和大家讨论一下:
本法条构成要件是"为免除生命之急迫危险"
问题是 施行急救的当下,如何确定生命有无急迫危险?
万一原本没有急迫危险却施以急救措施,
不幸造成伤亡,能适用本法条吗?
例如,万一某个路倒的患者,病因不是因为心率不整或心跳停止,
而是因为癫痫发作,平常数分钟后就会悠悠醒转。
此时有个热心的民众或是医护人员,施与CPR
不幸造成气胸、血胸或更严重的伤亡,能免责吗?
我觉得这种案例才是大家需要担心的!
因为大家讨论的前提都是建立在,
遇到"生命有急迫危险"的情况
但这种状况其实问题不大,
因为不管是民/刑法的紧急避难或是
紧急医疗救护法的 14-2
都可以免责。
But 在现场那个当下,如何判断生命有急迫危险?
不要说老百姓,就连医护人员也没有百分百的把握吧?
万一本来人会好好的(标准家属语气),
因为施以急救措施而造成伤亡,
施救者不会败诉吗?
想听听大家的见解